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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跑馬燈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913 通寶半導體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取得無形資產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23:27:10
發言人 王錫瑋 發言人職稱 營運處長 發言人電話 02-77557688#11036
符合條款 第17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26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非專屬授權。
2.事實發生日:114/10/14~115/6/26
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5年6月26日
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
5.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預計新臺幣443,123,130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ARM Limited、Faraday Technology Corporation、
Synopsys International Limited等公司;
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9.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10.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1.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合約條件付款。
12.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廠商提供之報價、鑑價報告及會計師價格合理意見書;
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13.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4.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5.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不適用
16.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7.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供營運用。
18.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9.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0.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2.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正文會計師事務所
23.會計師姓名:
劉靚霙
24.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字第4041號
25.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6.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7.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8.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
29.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0.其他敘明事項:
除已執行項目外,其餘依實際營運狀況陸續執行。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1240 茂生農經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長決議訂定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22:35:30
發言人 林信鴻 發言人職稱 公司治理主管 發言人電話 02-23671162#155
符合條款 第14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28
說明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5/06/28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普通股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及新台幣132,697,119元(每股配發現金新台幣3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5/07/15
5.最後過戶日:115/07/16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5/07/17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5/07/21
8.除權(息)基準日:115/07/21
9.債券最後申請轉換日期:不適用
10.債券停止轉換起始日期:不適用
11.債券停止轉換截止日期:不適用
12.普通股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5/08/12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711 日月光投控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USI Enterprise Limited公告董事會決議處分大陸投資事業股權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18:27:14
發言人 吳田玉 發言人職稱 營運長 發言人電話 02-66365678
符合條款 第20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15/6/26至民國115/6/26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透過大宗交易方式處分環旭電子(股)公司股份
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5年6月26日
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
5.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不超過47,778,700股
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待交易執行後另行公告
6.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環旭電子(股)公司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人民幣2,388,935,678元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不適用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提供電子產品設計製造服務,生產及加工新型電子元器件、計算機高性能主機板、
無線網路通信元器件等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無保留意見
11.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權益總額:
人民幣 20,721,402,493.02元
12.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人民幣 1,853,439,277.28元
13.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美金 1,012,920仟元
1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1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7.處分利益(或損失):
待交易執行後另行公告
1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確定交易成交後,買賣雙方履行清算交割義務後收款
1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依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成交當時之價格為準
20.經紀人:
無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集團營運策略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環電公司:美金1,027,734千元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72.90%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7.70%
28.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9.25%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環電公司:美金1,027,734仟元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72.90%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7.70%
32.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9.25%
33.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環電公司:
112年度:新台幣9,934,494千元
113年度:新台幣8,811,909千元
114年度:新台幣8,879,141千元
34.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環電公司:
112年度:新台幣3,571,427千元
113年度:新台幣2,718,463千元
114年度:新台幣2,840,683千元
35.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36.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37.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38.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39.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40.其他敘明事項:
1.環誠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環旭電子70.48%股份(1,683,749,126股),
持有金額(採權益法之帳面金額)為美金2,317,808,298.22元,無權利受
限情形,待交易實行後另行公告持股比等相關資訊。
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待交易執行
後另行公告。
3.預計處分執行期間: 115年7月21日至115年10月20日  
4.環旭電子(股)公司依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應揭露之事項,可於上海證券
交易所網站查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712 長聖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新藥CAR001第一期臨床試驗完成,並獲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同意開啟Phase Ⅱa臨床試驗收 案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15:41:47
發言人 許錦婷 發言人職稱 專案管理部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3252888
符合條款 第10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6/28
2.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001)
3.用途:治療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台灣藥品臨床試驗資訊網連結網址:
  https://e-sub.fda.gov.tw/ClinicalTrialInfo/case-search/ES-CCAR01-A3301
4.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Phase Ⅰ/Ⅱa 臨床試驗/Phase Ⅱb臨床試驗/Phase Ⅲ臨床
  試驗/新藥查驗登記審核
5.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請說明目前之研發階段係屬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若未通過者,請說明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另請說明未來經營方向及已投
入累積研發費用):
  (1)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影響新
     藥研發之重大事件:本公司已完成 CAR001 用於治療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之美國
     FDA及台灣TFDA核准之Phase I/IIa臨床試驗中 Phase I 劑量遞增(Dose
     Escalation)部分。經安全性監測委員會(SMC)完成審查後,並獲台灣 TFDA 同
     意依原核准之臨床試驗計畫啟動 Phase IIa 劑量擴展(Dose Expansion)收案。
     A.臨床試驗設計介紹:
       a.計畫名稱:一項臨床一/二a期、單組、劑量遞增及劑量擴展之開放性試驗,
         評估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CAR)Gamma-Delta T細胞 CAR001 用於治療復
         發/難治性實體腫瘤患者之可行性、安全性及有效性。
       b.試驗目的:
         (i)Phase I主要目的:評估 CAR001 於受試者之安全性及耐受性,並確認最
            大耐受劑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 MTD)。
         (ii)Phase IIa主要目的:評估 CAR001 於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之
             初步療效,包括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等療效
             指標,並持續評估其安全性。
       c.試驗階段分級:Phase I/IIa臨床試驗。
       d.藥品名稱:CAR001。
       e.宣稱適應症: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
       f.評估指標:
         (i)主要評估指標:
            **Phase I:**確認 CAR001 於受試者之最大耐受劑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 MTD)。
            **Phase IIa:**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
         (ii)次要評估指標:不良事件(AE)及嚴重不良事件(SAE)發生率、生命
             徵象、實驗室檢查、心電圖及理學檢查等安全性評估,以及其他療效評
             估指標。
       g.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Phase Ⅰ受試者15人。
     B.主要及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及統計上之意義:本試驗已完成 Phase I 劑
       量遞增試驗,其主要目的為評估 CAR001 之安全性及確認最大耐受劑量(MTD)
       。截至目前臨床試驗結果,未觀察到劑量限制性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且未發生與 CAR001 相關之嚴重安全性不良反應,經安全性
       監測委員會(SMC)審查後,支持依原核准之臨床試驗計畫推進至 Phase IIa
       劑量擴展試驗。
     C.單一臨床試驗結果,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藥開發上市之成敗,投資人應審慎
       判斷謹慎投資。
  (2)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計上顯
     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不
     適用。
  (3)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上著意
     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本公司將持續依美國
     FDA 及台灣 TFDA 核准之 Phase I/IIa 臨床試驗計畫推進 Phase IIa 臨床試驗,
     並依臨床試驗執行進度、安全性及療效結果,規劃後續 Phase IIb、Phase III 臨
     床開發、法規申請及國際授權合作,以推動 CAR001 全球產品開發。
  (4)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因涉及未來授權談判資訊及保護商業競爭機密,以保障公
     司及投資人權益,故不予揭露。
6.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請說明預計完成時間及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1)預計完成時間:實際時程將依臨床執行進度而定。
  (2)預計應負擔之義務:將依專屬授權契約書約定支付授權金,及臨床試驗相關研發費
     用、行政規費等。
7.市場現況:2024年CAR-T市場規模估計103.8億美元,至2033年將可達1079.2億美元,
  2024-2033年複合年成長率(CAGR)為30%。
8.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9.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
   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30 健亞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因股份轉換案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3條規定公告 相關事項。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11:33:30
發言人 暫缺待補 發言人職稱 暫缺待補 發言人電話 03-5982221 ext.116
符合條款 第53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6/28
2.公司名稱: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115年3月12日董事會及115年4月2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與易威生醫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威生醫」)進行股份轉換,本股份轉換案之交易對價為本公
司以每1股普通股換發易威生醫普通股0.909股。於本股份轉換完成後,本公司將成為易
威生醫100%持股之子公司。
二、依照本公司與易威生醫簽訂之股份轉換契約第5.3條約定:「甲方(即易威生醫)
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相關規
範申請,並取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復同意本股份轉換之意見書,並
按照該函復日期(不含)起算第35個營業日為股份轉換基準日。」,股份轉換基準日訂為
115年7月28日。本公司已依相關法令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於股份
轉換基準日終止上櫃。
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將發生股權移轉之效力。
四、本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3條之規定公告,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上之質權人應於
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本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
效力。如已換發本公司無實體股票之股東,無須另行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
之股票提出於本公司。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1580 新麥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新麥機械(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6年第二次臨時 股東大會決議事項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10:25:28
發言人 陳宜雯 發言人職稱 會計主管 發言人電話 02-22981148
符合條款 第18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26
說明
1.股東臨時會日期:115/06/26
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修改關於制定新麥機械(中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
   未來三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案。
(2)通過豁免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通知時限案。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1580 新麥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新麥機械(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召開 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10:23:45
發言人 陳宜雯 發言人職稱 會計主管 發言人電話 02-22981148
符合條款 第17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6/26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5/06/26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無錫市錫山經濟開發區友誼北路312號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無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改關於制定新麥機械(中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未來三
   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案。
(2)豁免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通知時限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NA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NA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728 雙美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表示 反對意見。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10:20:30
發言人 詹惠琳 發言人職稱 發言人 發言人電話 06-5053288
符合條款 第44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26
說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5/06/2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陳國華/安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周榮家/奢華大道有限公司董事長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有關股東聯名來函請求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提起訴訟之相關事項報告暨討論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陳國華(獨立董事)審計委員
一、林廣恒並非本公司的董事之一,不是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審計委員會
可以為公司提起訴訟之對象,所以就林廣恒的部分,不符合公司法第214條第1
項規定的法定要件。
二、林齊國董事長部分:
1、我有搜尋過法院相關判決,並沒有看到有判決明確支持「董事兼任經理人的
人事議案」屬於證交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所規定「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
的事項。另外,商業法院認為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應限於公司重要財務
業務之事項,若議案屬於全面改選董事、董事提名、解任補選董事及解除競業禁
止等「公司組織成員或人事體制變動事項」等事宜,則不適用該條應先經審計委
員會審議之程序。
2、依照萬國法律事務所陳鵬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也認為就本次所討論的
「董事長兼任執行長」議案的決議程序沒有違法的情況。
3、此外,我也另外搜尋其他上市櫃公司董事長兼任經理人的情況,針對董事長
兼任經理人的議案,也沒有看到經過這些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決議。
4、依照金管會證期局網站公告從101年開始到目前為止的裁罰案件紀錄,沒有看
到證期局針對「董事長兼任經理人」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的情況,認為有違反證
交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進而裁罰的案例。
5、依照目前可以查詢到的法院公開判決、其他上市櫃公司的實務案例、主管機
關的裁罰案公告,還有公司委任律師出具的意見書,目前並沒有證據可以支持股
東來函所主張的決議程序確實有違法的情況,所以針對今天的議案,我是採保守
的態度,我個人認為沒有依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對董事長提起訴訟的必要。
應由股東自行評估是否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2)周榮家(獨立董事)審計委員
公司內部若持續陷於紛擾與對立,對公司的長遠經營及全體股東利益都沒有幫助。
就本案而言,執行長兼任案及執行副總任命案,本質上屬於公司的人事安排事項。
依目前所掌握的資料,我尚未看到有明確事證足以證明相關董事執行職務時,已
達到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權益之程度。
若在此情況下,由審計委員會以公司資源提起訴訟,不僅將耗費公司時間、人力
及法律成本,也可能進一步加深內部衝突。從公司整體利益角度評估,我認為提
起訴訟所帶來的效益,未必大於其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前,更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適法性及實際效益。
尤其依公司及法律意見目前的說明,審計委員會對於執行副總是否具備提起訴訟
之法定要件,似乎仍有相當疑義。若要件本身即不具備,而最終遭法院以程序或
實體理由駁回,不僅無法達成預期目的,亦可能影響審計委員會的公信力及社會
大眾對其專業判斷的信賴。
基於以上考量,我認為現階段以審計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無論在必要性、效益
性及適法性上,均有值得商榷之處。因此,本人不贊成以審計委員會名義對本案
提起訴訟。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728 雙美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選任代表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 訴訟。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10:18:37
發言人 詹惠琳 發言人職稱 發言人 發言人電話 06-5053288
符合條款 第53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6/26
2.公司名稱:雙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接獲林協健等3位股東來函,彼等股東主張略以:
董事長兼任執行長案以及執行副總任用案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具有違法瑕疵,
請求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依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對董事兼董事長林齊國起訴請求
確認執行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返還執行長之經理人薪資、酬勞及紅利;且對林
廣恒起訴請求確認執行副總經理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
6.因應措施:本公司委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董事長兼任執行長案,未經
審計委員會決議而由董事會決議,應不構成違法;執行副總任用案應無須先經
審計委員會審議;並於115/6/26召開審計委員會討論此案。經全體出席委員表
決結果,出席委員4席中,同意起訴者2席,反對起訴者2席,二分之一出席委員
決議進行起訴,並選任沈靖家委員及周榮家委員為共同代表人為公司提起訴訟。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基於法令要求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708 上緯投控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名稱由「上緯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 「上緯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期間:115年6月11日至 115年9月10日。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07:00:03
發言人 洪嘉敏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49-2255420
符合條款 第51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1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民國115年06月11日
2.公司名稱:上緯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緯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日期/事實發生日:民國115年06月11日
(2)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文號:經授商字第11530084540號函
(3)更名案股東會決議通過日期:民國115年05月28日
(4)變更前公司名稱:上緯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變更後公司名稱:上緯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變更前公司簡稱:上緯投控
(7)變更後公司簡稱:上緯控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15/6/11收到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
(2)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5條規定,於更
名後須連續公告三個月。
(3)本公司股票代號未變動,普通股仍為「3708」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953 緯致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名稱由「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期間:115年6月2日至115年9月1日。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28 發言時間 07:00:03
發言人 長育禎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77458888
符合條款 第53款 事實發生日 115/06/0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民國115年06月01日
2.公司名稱: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日期/事實發生日:民國115年06月01日
(2)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文號:經授商字第11530077630號
(3)更名案股東會決議通過日期:民國115年05月27日
(4)變更前公司名稱: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5)變更後公司名稱: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變更前公司簡稱:緯軟
(7)變更後公司簡稱:緯致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15年6月2日收到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
(2)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9-1條規定,於更名後須連續公告三個月。
(3)本公司股票代號未變動,仍為「4953」。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  公司提供

主旨:
序號 發言日期 發言時間
發言人 發言人職稱 發言人電話
符合條款 事實發生日
說明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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