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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跑馬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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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79 瑞昱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投標事宜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13 發言時間 05:31:36
發言人 黃依瑋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80211
符合條款 第51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12
2.公司名稱: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廠房標售案,並授權董事長於董事會核准
額度內全權處理投標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後續如確認得標,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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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531 愛普*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 發行條件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13 發言時間 00:14:50
發言人 林郁昕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560-1651
符合條款 第51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12
2.公司名稱: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條件:
      (1)發行總金額:415,510,000美元
      (2)單位發行價格:每單位56.15美元
      (3)單位發行總數:海外存託憑證發行7,400,000單位,表彰普通股14,800,000股
      (4)訂價日期:115/10/12
      (5)預定發行日期:115/10/15
      (6)每單位海外存託憑證表彰股數:1單位海外存託憑證表彰本公司普通股2股
      (7)每股價格:折合約新臺幣897.61元(以匯率1美元=31.972新臺幣轉換)
  二、發行及交易地點: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三、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四、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本次籌資將用於支應外幣購料之資金需求。
  五、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辦理現金增資案發行普通股14,800,000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股權稀釋比例約為8.32%,惟為追求公司競爭力提升,並推展國際知名度及
      企業形象,在公司長期發展情形下,對股東權益應具正面效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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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908 宏碁遊戲-創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Winking Studios Limited公告庫藏股執行情形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12 發言時間 23:30:09
發言人 徐挺洋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960068
符合條款 第51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12
2.公司名稱:Winking Studios Limited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57.19%
5.發生緣由: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每日股票回購指示的生效日期: 2026/10/12
(2)授權購買的最大股份數量: 44,193,811
(3)透過市場收購方式進行的購買: 是
(4)購買日期: 2026/10/12
(5)購買股份總數: 35,000
(6)註銷股份數量: 0
(7)庫存股數量: 2,227,900
(8)每股最高價格: SGD 0.2000
(9)每股最低價格: SGD 0.2000
(10)股份已支付或應付的總對價(包括印花稅、清算費用等): SGD 7,027.81
(11)截至目前累計購買股數: 2,227,900
(12)已發行股份數量(不包括購買後的庫存股): 439,710,218
(13)購買後持有的庫存股數量: 2,227,900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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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代子公司PharmaEssentia Singapore Pte. Ltd.公告 向新加坡衛生科學局申請新藥BESREMi新增適應症,新增適應 症為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ET)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5/10/12 發言時間 21:01:10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符合條款 第10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12
2.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BESREMi(Ropeginterferon alfa-2b, 即P1101)
3.用途:治療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essential thrombocythemia, ET)
4.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申請新增適應症
5.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請說明目前之研發階段係屬提出申請/通過核准/
不通過核准,若未通過者,請說明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另請說明未來經營方向及已投入累積研發費用):
(1)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
   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
   本公司之新加坡子公司PharmaEssentia Singapore Pte. Ltd.已完成向新加坡
   衛生科學局(HSA)申請新藥BESREMi(Ropeginterferon alfa-2b)新增適應
   症,新增適應症為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ET)。
(2)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
   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不適用。
(3)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
   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4)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考量未來市場行銷策略,保障公司及投資人權益,暫不公開揭露。
6.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請說明預計完成時間及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新加坡HSA受理新增適應症申請。
(1)預計完成時間:
   依照新加坡HSA受理案件時程。
(2)預計應負擔之義務:無。
7.市場現況:
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ET)為骨髓增生性腫瘤(myeloproliferative neoplasms,
MPN)疾病的一種,病人數與真性紅血球增多症(polycythemia vera, PV)的病人
數相近。根據市場研究,新加坡約有500名ET患者,目前ET的用藥是愛治
(hydroxyurea, HU)和安閣靈(anagrelide, ANA)。
8.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Ropeginterferon alfa-2b已於2024年5月獲新加坡HSA核准用於真性紅血球增
   多症。
(2)Ropeginterferon alfa-2b為本公司自行研發生產之新一代創新長效型干擾素
   ,至今已獲全球約50個國家核准用於成人真性紅血球增多症患者,包括美國
   、日本、中國及歐盟等主要新藥市場;並已於台灣、澳門、日本及美國獲准
   用於治療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
9.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
   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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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793 天力離岸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115年度現金增資全體董事放棄認購股數 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事宜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12 發言時間 20:30:28
發言人 蔡哲倫 發言人職稱 財務暨會計主管 發言人電話 02-27127955
符合條款 第37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12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及理財規劃考量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本次增資案原股東繳款期限至115/10/12止,董事放棄認購情形如下:
(1)董事:吳坤達,放棄認購股數229,642股,占得認購股數100%。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以上董事放棄認購之股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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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435 中福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之民事撤回訴訟狀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12 發言時間 19:23:06
發言人 陳建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82422881
符合條款 第2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2834號(原案號:114年度審補字第633號)。
4.事實發生日:115/10/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5年10月12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115年08月18日民事撤回訴訟狀(業經115年08月
19 日撤回在案),則就本公司前於115年07月23日接獲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寄送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
民事起訴狀繕本之案件,經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撤回而
告終結。
為有效敘明力歐新能源數次起訴,或已經法院駁回,或由其自行撤回
等節之前後緣由,謹就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
狀繕本及民事起訴狀繕本聲明事項內容補充摘要如下:
(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如第一份
        租約所附地籍圖虛線以東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
        地號之部分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如第二份租約所附地籍
        圖虛線以西部分)、203、204、205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民事起訴聲明狀
      1.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
        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
        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2.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
        崙段191、192、195、196、197、203、204、205 地號之土
        地予原告。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
(1)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14年07月10日以同一事件向
     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但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卻
     刻意未依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7,666,788
     元,嗣新北地方法院以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補繳裁
     判費而駁回其起訴,已告確定。
(2)又本公司於115年10月12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寄送力歐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5年08月18日民事撤回訴訟狀(115年
     08月19日撤回在案),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同一事件
     提起民事訴訟又自行撤回,明顯濫訴,且恐有就同一事件假藉
     司法訴訟反覆製造爭議,欲干擾、妨礙本公司正常營運之意圖
     至為明顯。
(3)另予以補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
     約書乃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法定核決程序,且查無用印
     申請紀錄之情況下,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
     私自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本公司認應屬無效。
(4)就此,本公司前於111年09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向力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
     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又於112年04月11日
     委請律師發函通知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特指明:縱非
     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再於114年04月22日發
     函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並
     特指明: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故力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除有無效之情,
     且亦經本公司告知解除契約或予以終止而失效力,故已不發生
     效力。
(5)至於,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違法拆除2份土地租賃契約
     書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壢廠房),本公司已向力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及其他相關人提起刑事毀損罪之自訴,
     並請求損害賠償,刻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審理
     在案。另,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記載:「未履行 
     上開二租賃契約將所約定之土地點交予原告」等語,已可確認
     中壢廠房遭到拆除前,確實未進行點交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件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就同一事件製造爭議,意圖妨害本
公司正常營運,正如同黃立中接連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
關規定,而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無效 2 份土地租賃契約
書,迄今亦以其違法關係人交易取得控制權之福興公司不按時出具財
報,導致本公司每年屢屢被迫變更交易方法,甚至停止交易陷入下市 
危機,同樣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渠等之舉實質上如出一轍。為此,
本公司再次呼籲並懇請主管機管及司法機關,對於黃立中、力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相關人等反覆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應予以有
效遏止、嚇阻,否則損及不只是公司及股東權益,更是浪費寶貴司法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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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8087 麗升能源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麗崴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三及四款規定辦理公告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12 發言時間 19:15:07
發言人 邱美雅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099889 ext 646
符合條款 第22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12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香印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香印永續(股)公司與麗崴新能源(股)公司同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08,158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4,758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4,758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配合合約履約保證條件而提供背書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3,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647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於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履約保證金予合約相對人後解除。
(2)日期:
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合約相對人履約保證金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4,587,204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558,12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73.00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5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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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589 永冠-KY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接獲證交所通知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併案列為變更 交易方法(4月7日已停止買賣)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12 發言時間 19:13:30
發言人 蔡樹根 發言人職稱 副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791-7198
符合條款 第1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證交所公告處置之日期:115/10/12
2.證交所公告處置引用之營業細則條款及發生緣由:
  (1)本公司因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之1第1項第7款及第14款、第49條之3第1項第2款
     規定之情事,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業經證交所公告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暨採行分盤集
     合競價交易方式在案。另因本公司獨立董事均已辭任,經證交所於115年8月12日通
     知限期60日內補選,迄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補選,依證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
     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26條第2項規定之規定,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自115年
     10月14日起併案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另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目前仍處停止買賣狀態
     ,並維持停止買賣。
  (2)另本公司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14年度、115年第1季及第2季財務報告、無法如
     期償還債權人要求贖回之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且屆滿3個月仍未
     償還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之3第1項第1款及第
     7款規定之規定,經證交所公告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在案。並因本公司未
     能於停止買賣處置日(115年4月7日)起6個月內補正公告申報114年度財務報告,依
     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之3第3項第6款應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之規定,證交所已公
     告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暨停止公開發行日期為115年11月18日。
3.處理結果(請輸入〝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併案變更交易
  方法
4.股票開始(併案)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之日期:115/10/14
5.因應措施: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7.(風險警示)倘上市有價證券
經予以停止買賣連續滿六個月
仍未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者,
有價證券將有終止上市之虞,
提醒投資人審慎注意投資風險。: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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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196 帆宣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六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12 發言時間 19:12:14
發言人 林育業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16-0088
符合條款 第11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10/12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六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是/否):否
4.發行總額:發行總面額上限新台幣40億元整。
5.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之100%~105%發行。
7.發行期間:三年。
8.發行利率:票面利率0%。
9.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10.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
11.承銷方式:全數採詢價圈購方式對外辦理承銷。
12.公司債受託人:待確認後,另行公告。
13.承銷或代銷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5.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簽證機構:不適用。
17.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8.賣回條件:相關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
另行公告。
19.買回條件:相關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
另行公告。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相關辦法將依有關法令
辦理,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2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相關辦法將依
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22.現金減資後再行募資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資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辦理現金減資者適用):不適用。
2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轉換公司債於獲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後,授權董事長另訂發行日,
並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
2.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之相關契約及文件,並代表
本公司辦理相關發行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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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930 威世波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公告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10/12 發言時間 18:51:29
發言人 林三隆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6987208 ext.1100
符合條款 第20款 事實發生日 115/1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12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Wavesplitter Japan Inc.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99.96%持有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1,713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1,724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1,724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0,02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4,713
5.計息方式:
年利率1%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依約定)
(2)日期:
借款期間為115年5月7日至116年5月6日,為期一年.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41,72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0.0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對日本子公司之資金貸與
已於115年8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轉為對日本子公司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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