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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跑馬燈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950 牧東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通知股票停止買賣日期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9:44:27
發言人 陳珍琪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7006958
符合條款 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櫃買中心公告處置之日期:113/05/16
2.櫃買中心公告處置引用之業務規則條款及發生緣由:
本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2年第4季財務報告及年報,核有櫃買中心業務規則第
12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事,爰停止有價證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之買賣
3.處理結果(請輸入〝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停止買賣
4.股票開始(併案)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櫃之日期:112/11/17
5.因應措施:將儘速完成112年第4季財務報告及年報之簽證事宜後,
依規定補行公告申報。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7.(風險警示)
上櫃有價證券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三個月內無法補正
或改善者,致其上櫃有價證券經予以停止買賣,停止買賣六個月內
無法補正或改善者,有價證券將有終止上櫃之虞,提醒投資人審慎
注意投資風險。: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950 牧東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112年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 無保留結論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之核閱報告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9:44:10
發言人 陳珍琪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7006958
符合條款 第 3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5/1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9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112年
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112年1月1日
至9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
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
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
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
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
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
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2年9月30日合
併財務狀況,民國1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
,暨民國1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其他事項-前期由其他會計師核閱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11年9月30日合併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
核閱,並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出具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營運持續虧損,截至民國112年9月30日止累積
虧損$321,256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管理階層雖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10敘
明所欲採行之對策及因應措施,惟繼續經營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
而修正核閱結論。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丁澤祥
前財政部證期局(79)台財證(一)第31833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蔡玉琴
核准簽證文號
(84)台財證(六)第24317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3/05/15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950 牧東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2年第3季財務報告及未 依規定公告申報112年度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 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陳珍琪72萬元罰鍰。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9:43:53
發言人 陳珍琪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7006958
符合條款 第 26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5/16
2.發生緣由:牧東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12年第3季
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2年11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623201號函、
112年12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64743號函、113年1月9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30509
號函及113年2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7331號函及113年3月25日金管證審字
第11303813861號函及113年4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656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
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3.處理過程:不適用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12年11月15日113年2月19日
113年3月25日113年4月2號及113年5月13號處本公司負責人陳珍琪新臺幣24萬元和
新臺幣48萬元罰鍰及新臺幣72萬元罰鍰及新臺幣72萬元罰鍰和新臺幣72萬元罰鍰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於113年3月14日委任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
會盡速出具及申報112年第4季財務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
第179條規定,裁處本公司
行為負責人之罰鍰,故不影響本公司營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523 永彰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更正本公司113年第1季 IFRSs 合併財務報告 及 iXBRL申報資訊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9:30:09
發言人 江威龍 發言人職稱 策略長兼董事長特助 發言人電話 03-498-2821#109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5/16
2.公司名稱:永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更正本公司113年第1季
IFRSs
合併財務報告電子書

iXBRL
申報資訊部份內容。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
113年第1季
IFRSs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事項表一、資金貸與他人

iXBRL/其它財報附註—資金貸與他人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編號


貸出資金之公司






貸與對象





期末餘額
1







「台灣永雋」





「台灣永達」



15,750
頁次:第62頁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編號


貸出資金之公司






貸與對象





期末餘額
1







「台灣永雋」





「台灣永達」



65,750
頁次:第62頁
9.因應措施:
更正後113年第1季
IFRSs
合併財務報告電子書檔案

iXBRL
申報資訊,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354 律勝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律勝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2023年 無盈餘分配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8:51:36
發言人 莊朝欽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6)5050662
符合條款 第 1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6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董事會決議2023年無盈餘分配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712 福格創新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上櫃有價證券繼續停止交易,另減少停止交易 之事由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8:38:15
發言人 鄭功煇(代理) 發言人職稱 財會主管 發言人電話 (03)3253568
符合條款 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櫃買中心公告處置之日期:113/05/16
2.櫃買中心公告處置引用之業務規則條款及發生緣由:本公司之有價證券因有櫃買中心
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8款「因第1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
證券後二年內無法達成同條第4項第5款規定」之規定自113/02/15停止買賣在案。
另原有買賣有價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21款「其有價證券經依第12條第5項
第2款規定處置後,逾三年其原因仍未消滅者。」自113/04/10停止交易在案,現已
因辦理減資後,取消該停止交易事由。
3.處理結果(請輸入〝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繼續停止交易
另減少停止交易之事由。
4.股票開始(併案)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櫃之日期:NA
5.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待符合規定時,儘速檢具相關書件向櫃買中心申請恢復為
普通交割之買賣。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7.(風險警示)倘上櫃有價證券經予以停止買賣連續滿六個月仍未恢復其
有價證券之買賣者,有價證券將有終止上櫃之虞,提醒投資人審慎注意
投資風險:。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141 晶宏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一一三年股東常會決議事項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8:36:14
發言人 徐豫東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8947
符合條款 第 18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股東常會日期:113/05/16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
通過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
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一一二年度決算表冊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通過修訂『取得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971 惠民實業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公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新台幣40萬元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8:34:25
發言人 蔡瑞峰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7656655
符合條款 第 2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5/16
2.發生緣由:

本公司之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

物焚化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該製程屬環保署公告第4、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

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

月派員執行稽查,認定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3季不透率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二

氧化硫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氮氧化物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及一氧化碳有效監測時

數百分率,未達法規規範95%,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本公司於113年5月16日接獲桃園

市政府113年5月13日府環空字第1130127180號、11301271801號、11301271802號、

11301271803號函,裁處罰鍰合計新台幣40萬元。
3.處理過程: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款。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4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將依規定提起訴願。

(2)本公司之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於112年8月29日收到桃園市政府府環空字




第1120240679號函,要求於文到15日內完成CEMS電子化平台,進行監測數據計算




與傳輸,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於112年9月開始進行CEMS每日零點及全幅




校正,於112年10月26日取得乙級廢棄物許可證,112年第3季發生上述監測時數百




分率未達法規規範一事,實屬初階段運作,目前已完成CEMS全幅校正及調整與加




強人員教育訓練,並已將有效率提高達95%以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141 晶宏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收足債款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8:34:24
發言人 徐豫東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8947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5/16
2.公司名稱: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至公告日止,債款代收銀行業已
收足所有應募款項並匯撥至存儲專戶銀行,共計新台幣808,000,000元整,特此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191 雲嘉南 公司提供

主旨: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公告本公司股票 仍繼續維持變更交易方法但取消分盤方式交易。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8:20:26
發言人 黃騰威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23123081
符合條款 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櫃買中心公告處置之日期:113/05/16
2.櫃買中心公告處置引用之業務規則條款及發生緣由: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1款及第7項,
113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淨值已不低於股本二分之ㄧ及十分之三,
惟淨值仍未較前期增加,本公司股票繼續變更交易方法但取消分盤方式交易。
3.處理結果(請輸入〝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變更交易方法
4.股票開始(併案)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櫃之日期:113/05/20
5.因應措施: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7.(風險警示)倘上櫃有價證券經予以停止買賣連續滿六個月仍未恢復其
有價證券之買賣者,有價證券將有終止上櫃之虞,提醒投資人審慎注意
投資風險:不適用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3 開發金 公司提供

主旨:中華開發金控代子公司凱基人壽公告處分水蓮山莊不動產。(累計 達公告標準)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8:14:04
發言人 潘玲嬌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段6、1277、1277-1、1277-2地號等4筆土地。

建物:新北市汐止區湖前街110巷97弄5之1號22樓等24戶建物,

共24個車位。

2.事實發生日:112/7/4~113/5/16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共24戶(含24個車位)合計3,541.02平方公尺,折合1,071.16坪。

單位價格:房屋約每坪新臺幣(以下同)344仟元,車位約每個865仟元。

交易總金額:308,463,8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24位自然人且均非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約29,260,875元(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為準)。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依契約約定付款。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本公司業務分層負責表,並參酌鑑價報告及市場行情辦

理。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1.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2戶,合計23,621,310元

2.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3戶,合計36,731,900元

3.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共1戶,合計13,057,306元

4.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共1戶,合計10,400,000元

5.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共2戶,合計24,444,590元

6.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3戶,合計48,909,222元

7.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2戶,合計27,387,189元

8.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2戶,合計15,378,622元

9.邦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2戶,合計19,671,550元

10.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1戶,合計8,345,324元

11.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2戶,合計22,127,400元

12.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2戶,合計22,374,040元

13.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共1戶,合計11,590,400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1.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詹繡瑛(98)北市估字第000147號

2.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趙惠美(101)中市地估字第000027號

3.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李根源(94)北市估字第000079號

4.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蔡友翔(107)北市估字第000261號

5.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葉士郁(110)北市估字第000294號

6.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古健輝(96)北市估字第000105號

7.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楊尚泓(109)北市估字第000283號

8.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紀亮安(100)北市估字第000181號

、遲維新(91)北市估字第000001號

9.邦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毛秉基(106)桃市估字第000053號

10.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李青塘(108)北市估字第000278號

11.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李方正(94)北市估字第000082號

12.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巫智豪(108)北市估字第000274號

、李韋儒(108)北市估字第000279號

13.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梁祐齊(93)高市估字第000029號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詳上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鼎再興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曹睿絢),費用合計約1,276,600元

2.新明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時嘉慶),費用合計約1,776,400元

3.城事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明全),費用合計約1,244,300元

4.水蓮親家開發有限公司(張怡萍),費用合計約279,600元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增加投資收益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非屬關係人交易。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非屬關係人交易。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8455 大拓-KY 公司提供

主旨:代重要子公司日本大拓補充公告參與認購子公司尚茂電子 材料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5/16 發言時間 18:12:58
發言人 武田 三知矢 發言人職稱 會計主管 發言人電話 81-3-6635-1833
符合條款 第 2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6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

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私募普通股

2.事實發生日:113/05/16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1,500,000股

每單位價格:每股8元,

交易總金額:12,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

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為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及

母公司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公司綜合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

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原因:為支持子公司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未來營運發展、充實營運資金、

償還銀行借款,以改善其公司財務結構,故參與認購。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等: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

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

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

之債權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

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

約定事項:

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業經該公司112年12月27日

股東臨時會決議通,在一切程序皆未依法停止辦理之情況下,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屆時將依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

發行私募普通股之相關規定辦理。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將依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發行私募普通股之相關規定辦理,

並委請賴明陽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

經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董事會同意後授權董事長執行。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1.14

12.有價證券標的公司私募參考價格與每股交易金額差距達20%以上:是

13.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

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1)公開收購取得:11,546,000股,新台幣75,049,000元,持股比例15.19%,

於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2023年辦理私募增資普通股後約降為8.92%;

(2)集中交易市場取得:無;

(3)私募取得:無。



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持有股數、金額及持股比例:

(1)公開收購取得:27,685,217股,新台幣179,953,912元,持股比例36.42%,

於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2023年辦理私募增資普通股後約降為21.38%;



(2)集中交易市場取得:2,401,610股,新台幣9,230,562元,持股比例3.16%,

於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2023年辦理私募增資普通股後約降為1.85%;



(3)2021年私募取得:9,300,000股,新台幣50,220,000元,持股比例19.66%;

於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2023年辦理私募增資普通股後約降為14.37%;



(4)私募取得:14,000,0000股,新台幣112,000,000元,持股比例約為

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辦理私募增資普通股後21.63%。



權利受限情形:屬於私募股票部份,依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發行

私募普通股之相關規定,其他不受限。

14.迄目前為止,私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1)占公司最近期財報總資產比例10.77%

(2)占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30.51%

(3)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223,439,854元

15.經理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長期策略投資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長期策略投資

18.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



19.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5月16日

20.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5月16日

2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2.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3.會計師姓名:

賴明陽會計師

24.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
會證字
第二一
二三號

25.其他敘明事項:

1.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於113年1月16日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定價及相關事

宜,現金股款於113年5月8日收足並訂定增資基準日,惟前述股款收足時間未依私募程序

於董事會定價日起15日內收足,故依相關程序,重新召開董事會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定價及相關事宜。

2.尚茂電子材料(股)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業經該公司112年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

過,在一切程序皆未依法停止辦理之情況下,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屆時將依尚

茂電子材料(股)公司發行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及外國人

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3.
因日本大拓(Daito
Me
Co.,
Ltd)係屬僑外投資,且本次參與認購尚茂電子材料(股)公

司私募普通股已達該公司私募增資後全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應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報並取得其核准方可進行,故就上開私募普通股實際增資基準

日、繳款期間以及交付(取得)
日,屆時將視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及發行私

募普通股之相關規定辦理,並補行公告。

4.上開取得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數值,以該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公告財報為準。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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