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若經法院宣告死亡,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根據「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而依「遺贈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舉例而言,周先生向國稅局洽詢,他的哥哥甲於2006年度失蹤,經法院於2024年度1月1日宣告於2013年1月1日死亡,其遺產稅是否已逾核課期間?而甲的唯一繼承人乙於2021年死亡,則乙的繼承人欲補申報來自甲的遺產時,是否已逾申報期間而應加計利息?
高雄國稅局說明,甲經法院判決於2013年1月1日為死亡日,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日2024年1月1日起6個月內申報,而遺產價值計算,則以2013年1月1日的時價為準。至於甲的繼承人乙於2021年死亡,其繼承自甲的遺產,因於法院宣告甲死亡時才發生,因此該筆遺產也准照甲的遺產稅申報期間,乙的繼承人如期補報可免加計利息。
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以死亡宣告判決日起6個月內為遺產稅申報期間,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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