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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跑馬燈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7595 世基生醫 公司提供

主旨:董事會決議不分派股利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4:40
發言人 林鴻昌 發言人職稱 策略長 發言人電話 (02)2798-5885
符合條款 第 3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6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685 元創精密 公司提供

主旨:代子公司河南寶合元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 達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事項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3:47
發言人 張明弘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2585821
符合條款 第 23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26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襄陽元創汽車零部件實業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集團內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22,47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6,082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082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因營運週轉有短期資金融通之需

(1)公司名稱:湖南寶元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集團內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22,47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6,082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6,082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因營運週轉有短期資金融通之需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51,2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885

5.計息方式:

6%

6.還款之:

(1)條件:

依合約規定

(2)日期:

依合約規定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234,531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8.23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額分拆列示如下:




襄陽元創零部件公司:221,104千元




湖南寶元公司:130,096千元

(2)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分拆列示如下:




襄陽元創零部件公司:22,770千元




湖南寶元公司:(38,655)千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3 開發金 公司提供

主旨:開發金代子公司凱基人壽公告董事會決議取得 Stonepeak Infrastructure Fund V LP
序號 22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2:34
發言人 潘玲嬌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24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

Stonepeak
Infrastructure
Fund
V
LP;

基礎建設基金

2.事實發生日:113/04/26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
交易單位數量:不適用

2.
每單位價格
:不適用

3.
總金額:不超過5,000萬美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

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Stonepeak
Associates
V
LP

與本公司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

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

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

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

之債權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

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

約定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依基金撥款通知分次給付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基金合約規定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參與認購新基金、合夥組織無單位價格

決策單位: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不適用

12.有價證券標的公司私募參考價格與每股交易金額差距達20%以上:不適用

13.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

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數量:基金為合夥組織,無交易數量

金額:不超過5,000萬美元

持有比例:預估約0.33%

權利受限情形:無

14.迄目前為止,私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1.53%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業主權益之比例:24.89%

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不適用

15.經理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壽險業資金運用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18.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



19.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0.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2.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旭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3.會計師姓名:

戴才詠

24.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號3904號

25.其他敘明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3 開發金 公司提供

主旨:開發金代子公司凱基人壽公告董事會決議投資飛漲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序號 21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2:18
發言人 潘玲嬌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飛漲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2.事實發生日:113/4/26~113/4/26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單位數量:不超過50,000,000股

(2)每單位價格:新台幣10元

(3)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飛漲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關係:財報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因看好資料中心業務未來發展,故參與本次投資;無前次移轉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依合約規定辦理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合約規定辦理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依合約規定辦理;決策單位: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數量:不超過50,000,000股

金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00,000元

持股比例:不超過14.7%

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88.71%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業主權益之比例:1440.13%

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不適用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壽險業資金運用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113年4月26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13年4月25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旭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2.會計師姓名:

戴才詠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號3904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過去一年度:無;

未來一年度:本交易擬以參與飛漲公司分次現金增資之方式為之

27.資金來源:

保險業可運用資金

28.其他敘明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3 開發金 公司提供

主旨:中華開發金控公告董事會決議,規劃調整本公司名稱為 「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序號 20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1:50
發言人 潘玲嬌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26
2.公司名稱: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規劃調整本公司中文及英文公司名稱,由「中華開發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Development
Financial
Holding
Corporation)修改
為「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KGI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6.因應措施:本案於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尚須經股東會通過修正章程案及
主管機關核准,方得生效。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3 開發金 公司提供

主旨:中華開發金控公告董事會決議增列113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
序號 19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1:32
發言人 潘玲嬌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敬業四路168號維多麗亞酒店1樓大宴會廳。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報告本公司112年度營業狀況。
(2)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12年度決算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等表冊。
(2)承認本公司112年度盈餘分派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擬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本公司擬規劃辦理長期資金籌集案。
(3)擬請同意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1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1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召開股東常會公告及相關召集事由已於113/03/26於臺灣證券
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公告。
(2)本次僅就新增列之七項議案發布重大訊息。
(3)113年股東常會全部召集事由,擬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申報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105 穩懋 公司提供

主旨:代重要子公司 Chainwin Biotech and Agrotech (Cayman Islands) Co., Ltd.公告召開2024年度股東常會事宜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1:14
發言人 曾經洲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397-5999#18684
符合條款 第 17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5/21
3.股東會召開地點:書面決議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第一案:本公司2023年營業報告

第二案:本公司2023年背書保證情形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第一案:本公司2023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NA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NA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3 開發金 公司提供

主旨:中華開發金控公告董事會決議規劃辦理長期資金募集案,其 方式包含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依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有關資訊公開規定為私募資訊之揭露
序號 18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1:07
發言人 潘玲嬌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應募人不得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且本公司目前尚無洽
定之應募人;應募人資格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並以國內外大型機構為優
先考量,以引進國內外大型企業,成為長期穩定之策略性投資人,透過資金參與、業務
合作及經驗交流提升市場競爭力。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股數以不超過25億股為原則。
5.得私募額度:私募股數以不超過25億股為原則。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擬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下列參考價格較高者
之八成:
a.訂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訂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私募特別股擬依據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理論
價格之八成。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依據法令規定及參考近期市場價格,私募特別股之條件並依
公司章程訂定,故本次私募價格及私募特別股條件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及償還公司債務,並因應營運成長所
需及長期策略發展等一項或多項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引進國內外策略性投資人之資金、技術、經驗及通路等,使
策略夥伴能一次取得本公司股權,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更能確保公
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此外,辦理私募可維持本公司股價之穩定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決定
11.參考價格:尚未決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發行新股之普通股與原普通股相同。
(2)發行新股之特別股權利義務如下:
a.本公司年終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於提存法定盈餘
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
派之股息。
b.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私募價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
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
。私募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c.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
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
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
議。如所私募之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
餘年度遞延償付。
d.特別股股東除領取上述第二款所述之股息外,如所私募之特別股為非參與型,不得參
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e.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
順序相同,但以不超過私募金額為限。
f.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
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g.本公司私募之可轉換特別股自交付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轉換。其得轉換之期間授權董事
會於實際私募條件中訂定。可轉換特別股之股東得根據私募條件,申請將其持有之部分
或全部之特別股依壹股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轉換比例為1:1)。可轉
換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特別股轉換年度股息之發放,則
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惟於各年度分派股息除權(息)基準
日前轉換成普通股者,不得參與分派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及之後年度之股利發放,但得
參與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h.本公司私募之特別股如為無到期日者,特別股股東無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
之權利,本公司並得訂定收回日,其可收回日不得早於私募交付日起滿七年之次日。收
回已私募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時,按實際私募價格收回,其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
述各款私募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度本公司決議發放股息,截止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
,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計算。
i.本公司私募之特別股如訂有期限者,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收
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到期後或自私募交付日起屆滿七年之次日起,本公司得依
私募價格及相關私募辦法以現金收回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收回。若屆期本公司因客觀
因素或不可抗力之情事以致無法收回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時,其未收回之特別股權利,
仍依私募辦法之各款發行條件延續至本公司全部收回為止。
j.特別股之名稱、私募交付日期及具體條件,於實際私募時,授權董事會視私募當時資
金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全權處理。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尚未決定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尚未決定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
不得再行賣出。本公司私募之股票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
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
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3 開發金 公司提供

主旨:中華開發金控公告董事會決議規劃辦理長期資金募集案
序號 17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0:58
發言人 潘玲嬌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638800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6
2.增資資金來源: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擇一或搭配辦理國內現金增
資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辦
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以籌措長期資金。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尚未決定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總股數合計不超過2,500,000仟股為原則;全案發行總金額將視每股實際發行或私募
價格而定。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尚未決定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尚未決定
7.每股面額:尚未決定
8.發行價格:尚未決定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尚未決定
10.公開銷售股數:尚未決定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尚未決定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尚未決定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尚未決定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及償還公司債務,並因應營運
成長所需及長期策略發展等一項或多項資金需求。
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調整、訂定及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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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0:41
發言人 林琪正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4833690
符合條款 第 113/04/26 款 事實發生日 1.事實發生日:113/04/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從屬公司全職正 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 級、工作績效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 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審核程序處理: 1.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 提董事會決議。 2.非經理人: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董 事會決議。 3.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2)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3)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3,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 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若發行日尚未為興櫃公司,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若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3.若發行日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 價。 4.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 證授與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100%。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 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3.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 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 /委任契約、公司規定與工作規則等事由,授權董事長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於最近一次董事會中報告。 4.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惟認 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及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免職或資遣):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無論是否已具 有行使權),於認股權人離職當日起失效。 2.留職停薪(含育嬰、傷病、當兵):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薪日起失效。 3.退休: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 認股權人死亡時消滅。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 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 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  使之。 6.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 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或私募)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 足日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 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每股繳款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公司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 者,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股票合併及分割基準日或私募有 價證券交付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 除息基準日將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 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認股 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 不予調整):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 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 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員工認股權行使期間,因認股價格調整造成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 面額為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 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 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 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 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收回並註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從屬公司全職正
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
級、工作績效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
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審核程序處理:
1.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
提董事會決議。
2.非經理人: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董
事會決議。
3.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2)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3)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3,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
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若發行日尚未為興櫃公司,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若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3.若發行日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
價。
4.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
證授與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100%。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
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3.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
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
/委任契約、公司規定與工作規則等事由,授權董事長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於最近一次董事會中報告。
4.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惟認
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及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免職或資遣):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無論是否已具
有行使權),於認股權人離職當日起失效。
2.留職停薪(含育嬰、傷病、當兵):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薪日起失效。
3.退休: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
認股權人死亡時消滅。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
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
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 
使之。
6.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
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或私募)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
足日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
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每股繳款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公司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
者,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股票合併及分割基準日或私募有
價證券交付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
除息基準日將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
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認股
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
不予調整):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
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
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員工認股權行使期間,因認股價格調整造成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
面額為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
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
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
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
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收回並註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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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20:26
發言人 胡安榕 發言人職稱 財會暨投資人關係總監 發言人電話 886227238666
符合條款 第 3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6
說明
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04/26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05/05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
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326 台化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受邀參加華南永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4/26 發言時間 18:18:29
發言人 洪福源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7122211
符合條款 第 12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29
說明
符合條款第四條第XX款:12

事實發生日:113/04/29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04/29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00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華南永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說明本公司112年及113年第一季營運概況與產業產望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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