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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跑馬燈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C9963 台電 公司提供

主旨:代理董事長專任董事長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6/03 發言時間 11:16:38
發言人 蔡志孟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3666271
符合條款 第 113/06/03 款 事實發生日 1.董事會決議日:113/06/03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曾文生 台電公司代理董事長、經濟部政務次長、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政府顧問、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曾文生 台電公司代理董事長、經濟部政務次長、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政府顧問、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 5.異動原因:依經濟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函及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 6.新任生效日期:113/06/03 7.其他應敘明事項:奉經濟部函示,台電公司董事長職務由現任曾代理董事長擔任, 台電公司已於113年6月3日舉行常務董事會,正式選任董事長並宣誓就職。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113/06/03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曾文生

台電公司代理董事長、經濟部政務次長、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政府顧問、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曾文生

台電公司代理董事長、經濟部政務次長、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高雄市政府顧問、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
5.異動原因:依經濟部報奉行政院核准函及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
6.新任生效日期:113/06/03
7.其他應敘明事項:奉經濟部函示,台電公司董事長職務由現任曾代理董事長擔任,


台電公司已於113年6月3日舉行常務董事會,正式選任董事長並宣誓就職。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17 鴻海 公司提供

主旨:說明媒體報導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6/03 發言時間 11:00:10
發言人 巫俊毅 發言人職稱 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2268-3466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6/0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6/01
2.公司名稱: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
6.報導內容:董事會劉揚偉指出,…有望帶動明年鴻海集團營收突破7兆元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本公司未對財務及業務資訊作任何預估,相關財務及業務資訊以本公司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為準。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5706 鳳凰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召開法說會相關訊息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6/03 發言時間 10:09:09
發言人 卞傑民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5378123
符合條款 第 12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6/11
說明
符合條款第四條第XX款:12

事實發生日:113/06/11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06/11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30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灣證券交易所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自辦法人說明會,就本公司已公開發佈之近期財務數字及營運成果等相關資訊做說明

5.其他應敘明事項: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14 聯陽 公司提供

主旨:本公司受邀參加國泰證券所舉辦之「2024年第二季上市櫃企業座談」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6/03 發言時間 08:07:22
發言人 林秀哲 發言人職稱 專案處長 發言人電話 02-29126889#2388
符合條款 第 12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6/07
說明
符合條款第四條第XX款:12

事實發生日:113/06/07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06/07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3

30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喜來登大飯店(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2號)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國泰證券所舉辦之「2024年第二季上市櫃企業座談」。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419 皇家美食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名稱由「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 「皇家國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期間:113年5月3日至113年8月2日。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6/03 發言時間 07:00:02
發言人 黃于嘉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6-2539588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0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民國113年05月02日

2.公司名稱:皇家國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日期/事實發生日:民國113年05月02日

(2)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文號:經授商字11330067410號

(3)更名案股東會決議通過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4)變更前公司名稱: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變更後公司名稱:皇家國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6)變更前公司簡稱:元勝

(7)變更後公司簡稱:皇家美食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1)股票代號仍為「4419」。

(2)有關本公司更名全面換發有價證券等相關事宜,俟日期確定後,另行公告。

(3)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連續公告三個月。

(4)本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3日收到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1742 台蠟 公司提供

主旨:關於媒體報導有本公司相關人員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起訴之事宜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6/02 發言時間 21:40:51
發言人 曾柏堯 發言人職稱 財務主管 發言人電話 03-3163816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3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5/31
2.公司名稱: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新聞網、中時新聞網......等媒體。
6.報導內容:本公司董事長、副總經理、前財務主管涉違反證券交易法,
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起訴。
7.發生緣由:因應媒體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有關媒體之報導,因本公司相關人員迄今並未接獲起訴書等資料,
待證實後再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尚未收到起訴書,無法得知其內容。
2.該事件對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04 豐達科 公司提供

主旨:新聞稿--豐達五月自結合併營收為2.93億元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6/02 發言時間 13:33:06
發言人 李文正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450-8868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6/0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6/02
2.公司名稱: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3004)今日(2024/06/02)公佈

2024年5月份自結合併營收。

2024年5月份自結合併營收為新台幣2.93億元,較2024年4月份2.95億元

減少0.55%,相較去年同期的2.34億元增加25.27%。

2024年累計自結合併營收為新台幣14.24億元,相較去年同期的11.62億元

增加22.48%。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419 皇家美食 公司提供

主旨:公告本公司名稱由「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 「皇家國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期間:113年5月3日至113年8月2日。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6/02 發言時間 07:00:02
發言人 黃于嘉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6-2539588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0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民國113年05月02日

2.公司名稱:皇家國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日期/事實發生日:民國113年05月02日

(2)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文號:經授商字11330067410號

(3)更名案股東會決議通過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4)變更前公司名稱: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變更後公司名稱:皇家國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6)變更前公司簡稱:元勝

(7)變更後公司簡稱:皇家美食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1)股票代號仍為「4419」。

(2)有關本公司更名全面換發有價證券等相關事宜,俟日期確定後,另行公告。

(3)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連續公告三個月。

(4)本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3日收到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908 特力 公司提供

主旨:代重要子公司-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調整品牌代理事業2部門 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事宜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6/01 發言時間 22:05:54
發言人 林素玲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1-5888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6/01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分割

2.事實發生日:113/6/1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被分割公司: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屋公司」)

受讓分割之既存公司:好好生活家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特力恩瑞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好好生活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好好生活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特力屋公司及好好生活公司均係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力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

100%之子公司,基於落實集團間專業分工,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由好好生活公司以

現金為對價受讓特力屋公司品牌代理事業2部門之相關營業(含資產及負債),本分割案

屬集團組織架構調整,對特力屋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本分割案為落實專業分工、提升整體營運績效及提高競爭力,屬集團組織架構調整。

好好生活公司將以現金支付方式為對價取得分割受讓之相關營業資產與負債。

分割基準日為113年5月31日。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透過本次分割進行組織調整,擬提高集團整體長期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屬集團組織架構調整,故不影響每股盈餘與淨值。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對價種類:現金。

資金來源:自有資金。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
本分割案係以現金支付方式為對價,故不適用。

(2)計算依據:
本分割案特力屋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調整為新台幣17,185仟元,

(分割基準日之帳面價值)。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建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巫毓琪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証字1740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本會計師認為有關此次特力屋公司擬將品牌代理事業2部門之相關營業(含資產及負債)

分割讓與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好好生活公司乙案,係依據評價基準日

民國113年1月31日經自行結算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為依據,並考量折舊、資本支出計畫

及預估至分割基準日相關科目之價值變化等因素進行評估,並擬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相關問答集及解釋函等進行會計處理,故特力屋公司擬分割讓與

之營業價值,預計為新台幣17,185仟元,由好好生活公司以現金乙次給付予特力屋公司

作為對價,尚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分割基準日民國113年5月31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1)自分割基準日起,特力屋公司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

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好好生活公司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特力屋

公司應配合之。

(2)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特力屋公司之債務係可分者外,好好生活公司應就分割前

特力屋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與特力屋公司負連帶

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不適用。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1)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帳面價值計算之,預計為

新台幣17,185仟元。

(2)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220,283仟元。

(3)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203,098仟元。

(4)本分割案特力屋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17,185仟元,由好好生活

公司以現金乙次給付予特力屋公司作為對價。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特力屋公司營運無重大變化,不影響公司股東之權益。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特力屋公司營運無重大變化,不影響公司股東之權益。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特力屋公司何湯雄董事、李麗秋董事、何采容董事均係法人董事-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特力公司)指派之代表人,與本案交易相對人(好好生活公司)之法人

董事為同一人,且特力公司直間接持有特力屋公司及好好生活公司全數股權,依

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13項準用同法第18條第6項規定,仍得參與本分割案之決議

並行使表決權,且鑒於其等所代表法人,並未因本分割案而有特別取得權利、免

除義務、喪失權利或新負義務之情事,故參與本案討論及表決尚無致損害本公司

利益而須迴避之虞,仍得行使表決權;前開董事說明其贊成本分割案之理由如下:

特力屋公司因本分割品牌代理事業2部門已取得相對應之現金對價,並經獨立專家

出具意見在案,故本分割案對特力屋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且從公司長期發展

規劃來看,利於特力屋公司落實集團專業分工、提升整體營運績效及競爭力,本分割

案對雙方資源將可有效分配,實現整體股東權益,符合股東最佳利益及特力屋公司利益。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補充說明113年2月20日公告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908 特力 公司提供

主旨:代重要子公司-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告調整 品牌代理事業1部門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事宜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6/01 發言時間 22:03:44
發言人 林素玲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1-5888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31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分割

2.事實發生日:113/5/31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被分割公司: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屋公司」)

受讓分割之既存公司:特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家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特家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特力屋公司及特家公司均係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力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00%之

子公司,基於落實集團間專業分工,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由特家公司以現金為對價受

讓特力屋公司品牌代理事業1部門之相關營業(含資產及負債),本分割案屬集團組織架構

調整,對特力屋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本分割案為落實專業分工、提升整體營運績效及提高競爭力,屬集團組織架構調整。

特家公司將以現金支付方式為對價取得分割受讓之相關營業資產與負債。分割基準日

為113年5月31日。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透過本次分割進行組織調整,擬提高集團整體長期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屬集團組織架構調整,故不影響每股盈餘與淨值。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對價種類:現金。

資金來源:自有資金。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
本分割案係以現金支付方式為對價,故不適用

(2)計算依據:
本分割案特力屋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調整為新台幣8,375仟元,

(分割基準日之帳面價值)。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建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巫毓琪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証字1740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本會計師認為有關此次特力屋公司擬將品牌代理事業1部門之相關營業(含資產及負債)

分割讓與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特家公司乙案,係依據評價基準日民國113年1月31日

經自行結算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為依據,並考量折舊、資本支出計畫及預估至分割基準

日相關科目之價值變化等因素進行評估,並擬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之相關問答集及解釋函等進行會計處理,故特力屋公司擬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預計

為新台幣8,375仟元,由特家公司以現金乙次給付予特力屋公司作為對價,尚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分割基準日民國113年5月31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1)自分割基準日起,特力屋公司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日

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特家公司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特力屋

公司應配合之。

(2)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特力屋公司之債務係可分者外,特家公司應就分割前

特力屋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與特力屋公司負

連帶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不適用。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1)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帳面價值計算之,預計為新台幣

8,375仟元。

(2)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101,980仟元。

(3)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93,605仟元。

(4)本分割案特力屋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8,375仟元,由特家公司以現金

乙次給付予特力屋公司作為對價。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特力屋公司營運無重大變化,不影響公司股東之權益。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特力屋公司營運無重大變化,不影響公司股東之權益。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特力屋公司何湯雄董事、李麗秋董事、何采容董事均係法人董事-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特力公司)指派之代表人,與本案交易相對人(特家公司)之法人董事

為同一人,且特力公司直間接持有特力屋公司及特家公司全數股權,依企業併購法第

35條第13項準用同法第18條第6項規定,仍得參與本分割案之決議並行使表決權,

且鑒於其等所代表法人,並未因本分割案而有特別取得權利、免除義務、喪失權利

或新負義務之情事,故參與本案討論及表決尚無致損害本公司利益而須迴避之虞,

仍得行使表決權;前開董事說明其贊成本分割

案之理由如下:

特力屋公司因本分割品牌代理事業1部門已取得相對應之現金對價,並經獨立專家

出具意見在案,故本分割案對特力屋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且從公司長期發展

規劃來看,利於特力屋公司落實集團專業分工、提升整體營運績效及競爭力,本分割

案對雙方資源將可有效分配,實現整體股東權益,符合股東最佳利益及特力屋公司利益。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補充說明113年2月20日公告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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