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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金隆請益之旅》法界︰金檢應提高位階 行政命令取代指導原則

2024/05/19 05:30

金融業對主管機關金檢權限過大、法律不確定性高而難以適從,法律學者及專家建議,金檢應有更為清楚的內容及範圍界限,應該提高位階,以「行政命令」取代「指導原則」。(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融業對主管機關金檢權限過大、法律不確定性高而難以適從,敢怒不敢言已久;法律學者及專家建議,金檢應有更為清楚的內容及範圍界限,應該提高位階,以「行政命令」取代「指導原則」。

制定明確範圍 強化完備性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胡博硯指出,現行金融檢查是從金管會組織法、檢查局組織法提供法律授權,而金檢的「合法性」比「合目的性」更為重要,才不會有擴權的疑慮。

胡博硯認為,金檢是由金管會旗下的檢查局執行,訂有「金融檢查指導原則」,但並不是行政命令,應提高位階、制定行政命令等,並將金檢範圍訂得更為明確,一旦業者對金檢結果有異議,也能提出行政救濟。

當代法律雜誌副社長、律師吳志豪指出,業界對於當前金檢制度有不少苦水,最大不滿來自「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因這對業者來說就產生不可預測性,不清楚金檢標準在哪裡?什麼是踩了紅線?什麼不能做?都是金管會單方面擁有解釋權。

吳志豪說,雖然金管會及檢查局組織法規定,主管機關可對金融機構實施金融檢查,並要求業者提出財務表冊與非財務資料等;但就執行面來看,現行「金融檢查指導原則」明顯不足,應正式制定一個「行政命令」,強化金檢完備性、法律依據授權明確性。

他建議,金檢應採差異化管理,因現行制度是無論好學生、壞學生,都同樣一套金檢標準;若業者過去金檢表現佳,金檢間隔時間就予以拉長,例如三年一次等,採取差異化管理,業界比較能接受。

另有法界專家認為,金檢是為了健全國內金融機構的經營,但必須讓業者「心服口服」,而不是金檢人員自己畫重點,因此法律授權依據之明確性就非常重要,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必須要以「法律保留原則」,讓金檢進行調整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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