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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金隆請益之旅》金管會檢查局︰金檢法律授權完備 將精進改善流程

2024/05/19 05:30

針對金融界與法界人士提出金檢的法律授權及明確性等疑慮,金管會檢查局強調,「金融檢查指導原則」現行相關法律授權充足且完備,未來將更精進改善金檢過程。(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金融界與法界人士提出金檢的法律授權及明確性等疑慮,金管會檢查局強調,「金融檢查指導原則」是供內部參採,現行相關法律授權充足且完備;「可理解金融機構被金檢肯定會不舒服,覺得是被挑毛病」,未來將更精進改善金檢過程。

檢查局官員指出,金管會成立只有二十年,但金檢制度存在更久、且運行多年。法界質疑的「金融檢查指導原則」,是檢查局在二○二一年八月公布、提供內部人員檢查方針,例如「抓大放小」等。

官員說,該指導原則本就不屬於「行政命令」,因金檢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相關規定都以法律提供授權依據;除金管會組織法、檢查局組織法,還包括銀行法、保險法等專法,都明定金融檢查事項。

組織法、專法明定金檢事項

以銀行法為例,第四十五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派員,檢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及相關資料」。

銀行法第一二九條之一更規定,若未配合辦理金融檢查,包括「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逾期提報財務報告」等,可處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業界抱怨金檢項目查太多、翻箱倒櫃、調硬碟索電郵;官員表示,這部分是「見仁見智」,金檢就是採取抽樣,也會運用新的科技軟體技術。

官員說,檢查局也不斷改善金檢程序,例如查完後,就會與業者舉行「溝通會議」,對於列舉缺失項目逐一確認,若對方有異議來函,就會函覆並確認,若有其他應檢討改進部分,也會採酌並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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