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彭金隆請益之旅》金檢三道紅線 金融圈怨無實益

2024/05/19 05:30

近年多家金控因大股東不當「干政」,遭金管會重罰,金管會也透過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畫出金檢「三道紅線」。(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近年來有多家金控因涉及大股東不當「干政」,遭到金管會重罰,金管會也透過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來畫出所謂的「三道紅線」。但金融圈直言,大股東遵守「三道紅線」毫無困難,卻動用金檢人力大張旗鼓、翻箱倒櫃,甚至未有搜索票、就強索電子郵件等電磁紀錄,最終只是無實益的作為,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三道紅線的相關規範是訂定於「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簡單來說,就是限制「有控制能力股東」必須透過「法人代表董事」來對經營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

金融圈指出,除了實務上不容易稽核外,這三條紅線對大股東而言,要遵守是毫無困難,也不會造成任何不便;另公股金控、銀行的大股東財政部,也常邀集公股子銀行總經理做業務報告,但多數銀行總經理並非法人董事,財政部也常未經董事會指揮業務,難道也受到三條紅線規範嗎?

前檢查局官員、現為某金控稽核主管透露,二○二二到二○二三年間,金管會針對「大股東不當干政」,以公司治理不善為由陸續裁罰新光、中華開發、中信、永豐四大金控,所得證據多來自公司內部電郵。

他強調,通信內容應屬合理之隱私期待(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其法律屬性為利益、並非權利,這已見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Katz v. United States(對於人民通訊之保護)判決中。另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他質疑,電子郵件無論屬個人或金融機構,明顯是一種獨立的搜索客體,不同於物件、物品、容器,依同法第一二八條規定,原則上應用搜索票始可搜索;檢查電子郵件內所儲存的電磁紀錄本質上即是一種搜索行為,理應受令狀主義規範。「金管會對大股東干政畫出無實益的三條紅線,但未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卻強索電磁紀錄,是否也越線了?」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