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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海外資金匯回投資〉資金走一般管道匯回 可能比專法更有利

2020/09/07 05:30

匯回方式比較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實施滿週年,今年8月15日起進入第2年,適用稅率由8%提升至10%,實質投資適用稅率由4%提升至5%。財政部表示,海外資金專法優惠稅率僅提高1或2個百分點,應該不致於影響資金匯回意願,且個人或企業若能舉證相關證明文件,也可循一般管道匯回,可能比適用專法更有利。

根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新法上路2年內匯回境外資金,第1年稅率8%、第2年10%,實質投資特定產業可退稅一半,等於稅率降至4%及5%;相較於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20%,企業海外獲配收益課徵營所稅20%,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可減輕一半以上稅負。

至於海外資金匯回應選擇一般管道或適用專法?會計師指出,雖然「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提供優惠稅率,但營利事業僅針對投資收益課稅,個人則不分本金或收益都要課稅;因此個人評估是否適用專法時,應先確認海外資金中是否有非屬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也就是不用課稅的資金;若貿然依專法匯回資金,可能要多繳稅,且資金運用將受到限制。

選擇適用專法 無需舉證資金性質

舉例而言,假設台商以個人名義匯回1億元,若適用專法,第2年匯回並進行實質投資,適用稅率5%,應納稅額500萬(1億元×5%);若適用財政部函釋,假設扣除投資成本後,海外所得2,000萬元,且海外已繳納所得稅100萬元,以個人最低稅負制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166萬元〔(2,000萬-670萬)×20%-100萬〕,一般管道匯回稅負反而比較低。

官員說明,雖然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提供優惠稅率,且無需舉證資金性質,但選擇適用專法不一定有利。因為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是以資金總額乘以稅率計算,海外已繳納稅款也無法扣抵,且資金運用將受到限制;因此個人匯回海外資金,若可舉證資金性質、所得發生時點等,選擇一般管道匯回比較有利。

企業若海外已繳稅 一般匯回較有利

至於企業匯回海外資金,因專法及營所稅均僅針對境外獲配並匯回的投資收益課稅,選擇專法可適用較低稅率,且可扣抵海外已繳納稅款。因此企業匯回海外獲配收益,假設原本是在租稅天堂等地,沒有海外已繳納稅款可扣抵,適用專法較有利;若有不少海外已繳納稅款,可能依一般管道比較有利。會計師認為,專法第2年稅率提高,且資金運用受限,資金匯回未必要適用專法,可能會有更多台商選擇一般管道匯回。

財政部長蘇建榮指出,資金專法第1年申請匯回2,166億元,一般管道匯回的資金可能更多,這些資金匯回不用申請,若不必繳稅的話也不用申報,難以掌握實際數字。他說,專法第2年稅率調高,但差不了多少,第2年的第1天就有一家企業申請匯回80多億元,未來若可適用投資抵減,稅負差不了多少,應該不致於影響資金匯回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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