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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海外資金專法子法-財政部〉專法上路 13天內就可完成申請

2019/08/19 05:30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最慢13個工作天可以完成申請。(美聯社)

記者巫其倫/專題報導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財政部子法內容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於8月15日正式上路,根據財政部公布的子法,台商依「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將資金匯回,必須通過國稅局、銀行的審核,最慢13個工作天可以完成申請。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海外資金匯回台灣,第1年享優惠稅率8%、第2年稅率10%;若進行實質投資,可退回一半稅款,即稅率最低4%及5%。不過,匯回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5年,屆滿5年每年可提取3分之1,屆滿7年才能全部提取。此外,匯回資金5%可自由運用,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但不得投資不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

適用專法經核准 1個月內匯回資金

財政部公告相關子法,個人或營利事業都須具備基本文件及洗防作業相關文件,個人申請還要有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則須具備2種文件,包括境外轉投資登記資料及公司對境外企業有控制力的證明文件,例如財報、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中英文譯本都須備齊。

國稅局收到個人或企業的申請後,將在3個工作天內將資料送交銀行進行洗錢防制檢測,銀行必須在7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國稅局,國稅局會在3個工作天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若國稅局認為申請者有洗錢疑慮,將駁回其申請;若有補件需求,須在7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申請。

財政部官員說明,經國稅局核准後,個人或營利事業可在1個月內將海外資金匯回,向受理銀行開立存款專戶,逾期未匯回可申請展延1次,展延以1個月為限;換言之,除了國稅局和銀行作業時間13個工作天,加上1個月內要將資金匯回,若未申請展延,最遲約43天內就可完成所有程序。

此外,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專法匯回境外資金,不得就同一投資事項享有其他租稅優惠。舉例來說,台商若依專法將資金匯回,將無法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的租稅優惠。會計師建議,子法應明確訂定不得與其他租稅優惠重複適用項目,以避免未來適用上出現爭議。

避免重複優惠 專法、產創二擇一

財政部官員說明,將會對「同一投資事項」做比較清楚的解釋,修正條文或加註條文說明;且就不得重複的租稅優惠,將依現有狀況舉例說明;若企業主張沒有重複的租稅優惠,但財政部認定有重複,將由國稅局負舉證責任,不會由企業負舉證責任。

另外,若採設立或增資其他營利事業的方式進行投資,且該公司進一步投入智慧機械或5G相關投資,可適用「產創條例」租稅獎勵,理論上應沒有重複租稅獎勵的情形。對此,官員說明,這方面涉及投資規定,未來若遇到相關個案,會尋求經濟部協助認定。

財政部預估,目前每年海外資金匯回約1,000億元,專法上路後,低推估每年將誘發匯回資金1,333億元,中推估4,272億元,高推估則達8,907億元;若依中推估來看,預估每年可挹注GDP(國內生產毛額)約1,500億元,創造2,100多個就業機會,可望帶動台灣經濟發展動能及增進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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