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政策鬆綁!金管會放寬國銀兼營債券自行買賣 有3大利多效應

2021/07/20 18:47

金管會已完成銀行申請兼營債券等規定,未來將有3大效應,包括提昇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或子行)在台經營的效益等。圖為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表示,已完成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及自行買賣業務相關規定,將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將有3大利多效應,包括:提昇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或子行)在台經營的效益、且夠滿足國銀海外子行在海外籌資需求等。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為配合「證券商管理規則」及「外銀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正,並因應本國銀行透過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將其海外子行發行之公司債提供予客戶等需求,因此,修正「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共有3大重點。

首先,日前修正發布之「外銀管理辦法」第19條之4,放寬外國銀行分行得將依法令規定,所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50%計入外國銀行分行淨值。為使外國銀行分行以淨值為基礎相關規範有一致性之標準,因此,修正外國銀行分行淨值,得併計前述計算項目。

其次,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金管會已開放證券商得與海外關係企業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規定其限額以證券商淨值計算;不過,考量現行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之部位限額,是以銀行「核算基數」為計算基礎。

基於控管一致性,因此,金管會增訂銀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限額,亦以銀行核算基數計算。

再者,考量我國銀行海外子行因籌措資金需要,可能發行公司債,及金管會端出「新財管方案」已開放銀行得透過自營買賣方式提供海外子行發行之結構債予高資產客戶,因此,根據規定日前放寬承銷關係企業所發行債券之意旨,於本次增定銀行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不具股權性質公司債,且於當天出售者,得排除上開限制。

童政彰表示,這次增訂相關條款後,將產生3大效應,第一,能夠提昇外銀在台分行子行在台經營的效益:在核算基數的放寬之下,原先和利害關係人海外關係企業進行交易,原本是限額百分之10或20;如今,放寬基數,改成銀行「核算基數」,相當銀行淨值,對海外關係企業買賣額度可以擴大。

尤其,對於在台外銀子行或分行,當外銀子行跟總行進行交易的時候,新規動的額度可以擴大,提供外銀在台子行或分行整體經營通路的效益。

第二點,國銀亦能夠滿足海外子行在外籌資需求,包括指引客戶和海外子行籌措發行公司債,目前有12家本國銀行在海外設有20家子行,未來,可以透過這個機制滿足這些銀行在海外子行的籌資需求。

第三個,因應「新財管方案」,以及實體客戶商品需求,可以擴大客戶商品範圍,滿足客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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