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管會開罰和泰產險 和泰產險:檢討改善

2020/11/06 05:30

和泰產險遭金管會重罰1140萬元。(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又有保險公司吞罰單!金管會保險局昨表示,和泰產險未與母公司(和泰汽車)建立防火牆,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包括採購作業以母公司決策為執行依據等;因此,依「保險法」開罰1140萬元,這也是歷年來產險業最高裁罰金額。

保險局指出,於日常監理及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和泰產險有5大缺失,第一,未就集團關係企業間各項作業辦理風險評估,並建立適當的防火牆,逕以母公司決策為執行依據,未遵循所訂內部規範,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致採購作業未落實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制度。

保險局表示,和泰辦理2017年3月「和泰產險品牌廣宣」廣告採購案,直接以母公司評選後擇定廠商為該公司的廣告商,且採用與集團母公司相同付款條件,不另簽年度合約;然後,2019年3月26日簽報廣告採購續約時,僅以該廠商為母公司長期合作夥伴及延續過去廣告效益為由,逕行決定與該廠商繼續合作,嚴重違反公司治理。

第二,人事任用作業未落實適格性審視,未依權責確實依規定審視聘任人員之適格性,未能有效發揮內控監督機制。保險局指出,該公司任用母公司人員擔任公司部門主管,並以「協理」職稱任職,未符「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經多次請該公司應依上開準則辦理,仍無法補正後,該公司調整人事,使該等人員不再擔任主管職位;但該公司並未實質改正,而係以「特別助理」職稱,刻意規避上開準則所定資格條件。

保險局指出,和泰產險其他缺失包括:採購作業管理辦法建立未完備、法遵及稽核單位未發揮其效力。

保險局表示,保險業資金多來自保戶,為高度監理的行業,辦理各項業務更應審慎經營,並落實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與集團間關係企業應建立適當的防火牆,避免利益衝突。

和泰產險強調,和泰產險自成立以來,委任專業經理人為公司建立良好企業制度、組織及文化,並遵循主管機關之法令,建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並透過董事會實踐公司治理之監督,努力不懈。這幾年在各級主管機關指導下,已陸續修正與改善,並以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為保險業健全經營之自我要求。

對於主管機關公布之裁罰案,和泰產險謹遵主管機關指導,就所列舉缺失深切檢討,並逐項進行改善措施,嚴格要求各項作業應遵循內部規範,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同時加強各項稽查工作,並將向主管機關提報整體改善規劃及強化機制,以落實公司治理,要求專業經理人健全公司經營體制。目前公司業務營運一切正常,全體保戶與投資人權益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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