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去年房屋財交所得標準 桃園4區下調2%

2016/01/27 21:31

財政部今日公布2015年個人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其中六都中,雙北持平不變、台中、台南、高雄上漲1%,至2%、桃園四區下調2%。(記者吳佳蓉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2015年個人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出爐,財政部表示,與2014年標準相比,六都中,台北市及新北持平不變,台中、台南及高雄各區調幅則在1%到2%間;僅有桃園市受去年房市價跌量縮影響,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及蘆竹區等4區,標準皆調降2%至23%。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按規定,個人賣房如果能證明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就採賣價減成本、依實際所得核實課稅。若無法提供賣價及成本價證明,則須靠財政部每年公布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設算課稅,公式為「房屋評定現值x房屋財交所得標準」。

賦稅署指出,此次六都中,雙北市標準與前年持平,舉例來說,北市除「高級住宅」以房屋評定現值的48%計算,其餘地區皆以42%計算。至於台中、台南及高雄則是調漲,漲幅在1%到2%之間,其中以台中市調整區域最多,達10區,高雄市9區居次、台南市則有7區調漲。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僅有桃園市房屋財交標準下調,包括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及蘆竹區等4區,都由房屋評定現值的25%調降為23%。賦稅署解釋,主要考量桃園市去年房屋交易「價跌量縮」,房價約跌4%,交易量則是大減6成5。

此外,包括嘉義市、嘉義縣朴子市、太保市、屏東市及澎湖馬公市,房屋財交所得標準也都調漲1%到2%。至於僅有實際賣價、無原始取得成本且屬「高價住宅」定義的案件,與前年標準相同,以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出房屋收入後,再乘以15%計算所得。

「高價住宅」定義主要參考中央銀行公布的認定標準,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在7000萬元以上、新北在6000萬元以上、其餘地區在4000萬元以上,就屬高價住宅範圍。

今日公布的2015年房屋財交所得標準,主要適用於去年出售、今年報稅的房產交易,唯獨不包括2014年1月2日之後取得、持有兩年內就出售的案件,這類案件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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