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國智財權 IPR非萬靈丹

2010/08/01 06:00

〔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雖然第五次江陳會中兩岸共同簽署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中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IPR)保護合作協議」,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日提醒,IPR保護合作協議並非萬靈丹,因為智慧財產權為私權,且其保護是採屬地原則,因此智慧財產權在中國遭受搶註、仿冒或盜版時,仍須由權利人依當地相關法令提出救濟。

對於近日中國出現蔣友柏的山寨版著作一事,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兩岸對著作權保護均採「創作保護主義」,不需辦理登記即可受保護。兩岸目前均為WTO(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依相關協議規定,兩岸均負有保護對方國民著作權的國際義務。

王美花指出,中國的著作權登記是採「自願登記制」,外界易誤解為當地的著作權是須登記才有保護,但事實上指的是「商標權」的部分須登記。

智慧局主秘洪淑敏指出,若我國業者的商標遭中國業者搶先註冊,若想要得到平反,應儘量提出在國內的宣傳促銷證據,因為現在來台的中國觀光客數量多,在台灣的使用證據或相關訊息,得以傳遞至中國或產生連結關係。

其次,在知名商品遭抄襲部分,洪淑敏表示,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或是知名商標遭他人惡意攀附作為企業名稱,足以產生市場混淆時,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依中國的「不正競爭法」 (似我國「公平交易法」) 訴請停止侵權或賠償損失。像國內的泰山「仙草蜜」、「八寶粥」,即曾遭中商完全抄襲其外包裝及文字,並經訴訟取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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