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學者:TDR妾身未明 金管會應明訂有價證券

2022/09/27 05:30

文大法學院教授戴銘昇(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昨舉行的「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第一場座談「台灣存託憑證與證券交易法間的千絲萬縷」中,與會的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銘昇表示,主管機關當初未核定台灣存託憑證(TDR)是有價證券,就讓它募集發行,導致之後一連串的爭議,建議金管會現在應該核定TDR是有價證券,來解除紛爭。

文大副校長暨法學院院長王志誠(記者方賓照攝)

「有價證券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談臺灣存託憑證與證券交易法間的千絲萬縷,由東海大學客座教授林國全(中)主持,文化大學教授戴銘昇(右)報告,文化大學副校長王志誠(左)與談。(記者方賓照攝)

1987年公告

不可能預知未來

戴銘昇表示,TDR是「國內」有價證券,而台灣第一檔TDR是一九九八年發行之福雷電TDR,因此主管機關在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發布之(七六)臺財證(二)字第九○○號公告,不可能預先將TDR納入,且該公告之適用前提是「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尚未被核定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戴銘昇指出,二○○八年政府大力推動台灣存託憑證,交易開始熱絡,有人氣就有違法機會,導致法律漏洞浮現,此時大家才知道TDR未曾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也因為產生爭議,主管機關才回去找一九八七年的公告,這是事後回溯去找理由,金管會應是要曲解當時的公告,才能自圓其說。

戴銘昇表示,TDR既然尚未被核定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就不能用證交法處罰,但法院卻「用盡洪荒之力」以各種方式,將TDR解釋成已被核定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完全漠視「罪刑法定主義」。

與會的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認為,TDR就是我國的有價證券,之前是有法律漏洞,一開始沒定義好,但它募集、發行、買賣都在台灣,被定義是國內有價證券應該是必然的事,也是正確的做法。

王志誠還說,依證交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授權規定所訂定公布之「募集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現更名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不得作為核定有價證券之法律依據,否則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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