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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李永然:有價證券要件不明 不該列訴訟依據

2022/09/27 05:30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隨著新興金融商品逐漸增多,《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如何認定一直存在爭論。根據金管會日前說法,主管機關是引用一九八七年的九○○號函釋,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有價證券。但昨日於焦點人權研討會中,法律學者都指出,從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來檢視現行《證交法》第六條規範,其中的有價證券構成要件、核定都不明確,刑罰又重,恐有侵害人權疑慮,應該檢討並修正。

「有價證券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場次三:有價證券的認定對於人權保障的衝擊,由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中)主持,世新大學教授王玉全(右起)、政大教授楊雲驊、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輔大教授張明偉與談。(記者方賓照攝)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表示,《證交法》對有價證券的模糊認定,在司法實務上也衍生許多問題,以九○○號函釋所稱的「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來進行認定,但認定要件模糊、也無法明確定義「投資」;他指出,連基本的構成要件都不明確,卻在訴訟案件中作為依據,對人權侵害甚鉅。

認定授權主管機關 有如空白刑法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也說,《證交法》將有價證券的認定授權給主管機關,屬於「空白刑法」;而金管會就以九○○號函釋內容稱,台灣存託憑證(TDR)已納入有價證券標準。但以法學角度來看存在定義、授權、刑罰明確性問題;他進一步指出,隨著社會進展,一九八七年的函釋已無法處理當今狀況,尤其主管機關核定態度、基準仍模糊,司法卻也以此作為判決標準,極不合理,也無法保障人權。

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王玉全指出,刑法對人權保障的底線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要件成立需有明確定義,才能防治政府濫權,如今《證交法》的問題就在於對有價證券的定義不清,受規範者也無法明確知道哪些行為會受到處罰,罪刑並不明確,將有違憲疑慮;主管機關應明確標準,進行修改並公告。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系主任張明偉表示,九○○號函釋的問題在於核定範圍太過廣泛,又將其時間前、後的案例都列為有價證券,並予以裁罰。但以罪刑法定原則的角度而言,在九○○號函釋公告前尚未發行的有價證券,就應不在核定範圍內;他建議,我國《證交法》的法律規範內容密度尚需加強,應效仿美國的相關法規,詳細明列有價證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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