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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TDR適用爭議 陳冲:規範不清不楚 應修改證交法

2022/09/27 05:30

前行政院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昨共同舉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前行政院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在會上表示,我國現行有價證券的制度規範是不清不楚,列舉這麼少、概括承受卻如此廣,該管沒有管、不該管反而管,造成適用上的困擾,建議修改證交法,讓有價證券定義明確。

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昨共同舉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前行政院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左5)及多位法界專家學者與會。(記者方賓照攝)

有限列舉概括授權 不符合人權

陳冲的專題演講主題為「科普觀點看有價證券與人權」;他表示,針對這個議題,不能說不懂,畢竟過去經過幾個職務,但也不敢說真的非常懂,現場有很多法學專家及權威。

他說,台灣存託憑證(TDR)是有價證券嗎?什麼才是有價證券?台灣證交法第六條對於有價證券定義「非常奇特」,跟其他國家都長的不一樣,「問題及爭議的緣起,在一九八七年的函釋!」

陳冲指出,這是當年財政部證管會發出,內容為「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其他具有投資性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他抨擊,財政部當年解釋就是不清不楚的。

陳冲還表示,證交法第六條對於「有價證券」是採取「有限列舉、概括授權」,包括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從市場觀點來看,非常不符合人權,因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就可視為有價證券。

正本清源 改變鴕鳥立法

陳冲提出四大建議,一是「正本清源,改變鴕鳥立法」,建議把證交法第六條稍微改一下,無須完全跟國外一樣,但應該稍微像一點其他國家,不能概括授權這麼廣;二是「盤點不清不楚的函令」,過去有一些函釋,特別是一九八七年的,是不是還可以用,應通盤檢討。

三是「民刑分治、分途、分管」,對於民事刑事認定責任時,可能要分開一下,有些東西認為是有價證券,但需要承擔證交法的所有刑事責任嗎?而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否夠嚴謹呢?這也是有討論空間;四是最近幾年流行談「刑法謙抑原則」,是否可參採一下、可好好討論,只惟有民法、行政法處理尚不足以維持社會公平正義時,才須動用刑法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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