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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高思博:TDR定位爭議多 應修法保障人權

2022/09/27 05:30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數月前,立委提出明列台灣存託憑證(TDR)為有價證券的《證交法》第六條修正案,因各界意見不一暫緩。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昨指出,TDR定位存在許多爭議,且違反稅法、證交法等法律的後果嚴重,有當事人因此被限制出境、或無法回國,存在嚴重人權問題。他強調,許多看來正氣凜然的判決,其實有違反基本刑法法理的疑慮,應該進行修正。

法令溯及既往 嚴重侵害人權

根據《證交法》第六條規定,證交法所稱的有價證券含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等有限列舉項目,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金管會五月底在TDR修法爭議中回應,早在一九八七年,就已有九○○號函釋將TDR核定為有價證券;也因此只要涉及TDR的內線交易或操控市場條款,刑法量刑就很嚴重。高思博強調,這有違反法律精神的疑慮,也嚴重侵害人權。

高思博說,主管機關不該僅以一九八七年的函釋、就宣稱TDR已有核定並將人入罪;許多當事人在發行金融商品當下,並不在《證交法》的有價證券範圍內,因此不知可能有違法疑慮,但主管機關在後續司法裁判時才一再補充,法院接受認定後,讓當事人面臨嚴重後果,形同「溯及既往」,有侵害人權疑慮。

高思博呼籲,主管機關應該負擔保障當事人的責任,進行相關修法,真正將TDR等金融商品納入《證交法》有價證券範圍,而不是「便宜行事」,擴張主管機關核定的權利;若主管機關進行修法,根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此前涉及相關有價證券問題的當事人,也得以解套。

高思博說,《證交法》因行政機關授權不明確所造成的「空白刑法」爭議也散見在其他諸多法律當中,加上社會普遍認為設立刑法後、所有問題都能解決的迷思,都使人權侵害問題加劇,協會後續將持續協助相關個案,期望喚起社會大眾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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