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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李念祖:師法美、德法律 有價證券明確定義

2022/09/27 05:30

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主辦單位之一的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昨日表示,立法院應該對有價證券做明確的定義,其他國家如美國、德國,都是在法律內直接做出明確定義,像台灣讓給行政主管機關來核定,這樣的空白刑法是需要檢討的,才能對證券市場有正面助益。

修法明確定義 不該授權主管機關

李念祖說,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是因為證交法多年來都交給主管機關來定義有價證券,但這個定義涉及刑罰的責任,它就涉及到一個概念「空白刑法」,因為本來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應該是由立法院來定義什麼是犯罪,但是一旦把定義權讓給行政機關的時候,就進入了空白刑法的問題。

李念祖進一步表示,由於證交法針對違法交易有價證券的刑事責任很強,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千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的罰金,如此重罰卻用空白刑法來規定,因此司法院大法官不只一次,針對證券交易的空白刑法,出了違憲的認定解釋,但由於並沒有觸及證券交易本身定義的空白刑法的問題,所以從法學、憲法保證人權的角度,罪刑法定的例外,值得法理上去探討;特別是立法院,是不是該直接在法律內加以定義,就可以避免空白刑法帶來的人權爭議問題。

他說,現在的問題就是法律對於犯罪的行為定義不清楚,什麼是犯罪?被規範的人如果不能預見到什麼行為會構成犯罪,這就引起很大的問題;就像在發行當時並不被證交法認定的有價證券,後來經過主管機關一再的補充,法院也接受,就把它認定為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導致當事人遭遇嚴重的刑罰後果,這樣便宜行事的後果,就有侵害人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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