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海外資金專法施行日期確定了!8/15正式上路

2019/08/09 13:34

海外資金專法將於本月15日上路。(資料照,路透)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總統府上月24日公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各部會子法規也已預告,財政部及金管會的子法不須報行政院核定,經濟部子法則須報行政院核定,經行政院核定後,行政院今天公布專法的施行日期,將於本月15日正式上路施行。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5年,屆滿5年始每年提取1/3,屆滿7年才能全部提取,若被查獲,將由國稅局按稅率20%補徵差額稅款。資金運用方面,可自由運用5%資金,另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避免炒房。另外,台商須在申請日起2年內將資金匯回。

財政部子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專法匯回境外資金並課稅,不得就同一投資事項,另外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稅優惠。換句話說,以專法將資金匯回,將無法一併享有「產業創新條例」等租稅優惠。

有部分會計師認為,「產創條例」的租稅獎勵是針對年度財務報表的未分配盈餘,與專法應應無互斥效果,應也無過度獎勵之虞。對此,財政部官員表示,會針對「同一投資事項」做比較清楚的解釋,會在子法修條文或加註條文以說明,修正後近日將盡快公告。

經濟部子法方面,訂定實質投資之方式、範圍及程序,將投資方式分為兩類,除鼓勵直接投資,更新或擴充事業規模,也獎勵透過間接投資,引導資金投資涵蓋多達12種類型的重要政策產業。

針對投資方式,經濟部在本月2日將子法條文修正,限制投資方採設立或增資其他營利事業的直接投資方式,其取得新設或其他營利事業增資股份(出資額),應持有達4年;另外,取消教育、文化、醫療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的投資方式。

金管會子法則明訂,個人或營利事業自海外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的資金,可投資金融產品分為8項,第1為債券: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第2為股票: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第3為投信基金;第4為期貨ETF;第5為指數投資證券(ETN);第6為權證;第7為期貨或選擇權交易;第8為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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