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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與這些人財產 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2025/08/25 07:30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因而被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均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至於上述因贈與行為所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增稅,連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的利息,應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2023年贈與配偶乙君現金390萬0元及女兒丙君現金36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360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390萬元,並繳納贈與稅11萬餘元。甲君2024年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漏報申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女兒的財產,經國稅局核定遺產價值75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扣除已納贈與稅及加計利息後,補徵稅款63萬餘元,並裁處罰鍰50萬餘元。不過,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上述贈與已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國稅局依規定以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女兒的現金核屬甲君的遺產,駁回復查申請。

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切勿遺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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