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審理遺產稅申報案件時,偶有發現繼承人漏未列報「父母扣除額」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請留意「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的適用規定。
高雄國稅局說明,「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若由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遺產,父母雖非繼承人,仍可依「遺贈稅法」規定列報「父母扣除額」;另,「身心障礙扣除額」的適用對象,以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為限,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因此,若父母為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
舉例而言,林先生於2024年9月過世,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為繼承人,父親仍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於申報林先生遺產稅時,可扣除「父母扣除額」138萬元及「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如果林先生2名子女拋棄繼承且均無子女,則由其配偶及次一順序的父親繼承,仍可扣除前2項扣除額。不過,林先生的父親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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