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可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台北國稅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但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若死亡日後才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雖於遺產稅申報時,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文件,還是不能免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今年1月死亡,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台北市政府核發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主張其所遺A、B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1000萬元、B地2000萬元,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3000萬元。
經國稅局查明,A地於民國1991年已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則為甲君死亡後(2025年2月)才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甲君的遺產稅案,僅核認A地的遺產價額1000萬元做為公設地扣除額,B地則不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土地部分宜留意是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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