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配合「囤房稅2.0」增訂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要件,財政部今核釋,為維護民眾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若將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若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若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指出,上述毗鄰房屋應依「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個別所有毗鄰的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經打通或合併使用,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仍得適用自住稅率1.2%;但應以2戶(本人、配偶各1戶)計算房屋戶數,因此不適用單一自住稅率1%。
財政部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若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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