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預售屋,應按已支付價款申報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父母購買預售屋在未取得所有權前,將預售屋讓與子女,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屬「遺贈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果父母將該權利無償讓與子女,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價款計算。
南區國稅局說明 ,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屋,或父母先取得房地所有權再贈與子女,根據「遺贈稅法」規定,屬於贈與不動產,應以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另,若父母購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該權利價值應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付的所有房地價款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2022年7月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2800萬元,甲君累計繳付600萬元工程款後,於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贈與兒子乙君,剩餘工程款由乙君繼續支付,則甲君贈與乙君之財產價值為已繳付的工程款600萬元,甲君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父母轉讓預售屋給子女時,如果子女有交付價金,應檢附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經認定買賣者,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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