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10億以上工程 外商不可獨攬

2010/05/05 06:00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營造業法」,為營造業者與從業人員大放利多。根據規定,放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建築術成規的處分規定,增訂「警告」處分,受警告三次者,才會被處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

此外,現行營造業者若受警告處分三次就要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的規定,修法後增訂「五年自動失效條款」,未來只要營造業警告紀錄累積逾五年時間,都將作罷,不予累計。

這次修法還提高外國營造業者申請登記在本國營業的門檻限制,「其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積額應以在本國執行之實績為計算基準」,如果外國營造業要承攬政府公共工程契約金額達十億元以上的案件,除非法令、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否則一律要和本國綜合營造業合作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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