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堵假公益真避稅 政院修正信託法

2021/04/23 05:30

行政院會昨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原來立法的良法美意有些竟變成「假公益、真避稅」,這次修法要讓公益信託回歸公益本質。(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捐助財產不能再以約定方式回流捐助者,避免公益信託淪為富人節稅與財團控股的工具,杜絕「假公益、真避稅」現象。

杜絕淪富人控股工具

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台灣在一九九四年導入公益信託制度,不過,現行法律有灰色模糊地帶,原來立法的良法美意,有些竟變成「假公益、真避稅」,所以這次修法非常有必要,要讓公益信託回歸公益本質。

明定持股比率上限

現行規定有公益支出不足、財產運用規範不明,致有控股化現象,資訊揭露有限、透明性不足等問題,因此修正草案明定,公益信託年度公益事務支出,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二%或年度收入總額六十%。另為防免公益信託產生控股化的現象,明定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的財產總額及持股比率上限。

對於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要件,為釐清現金以外的財產(例如不動產、有價證券)可否充為信託財產,草案明定公益信託設立時的財產類型,原則不受限,但主管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例,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做為設立公益信託的財產,受託人應先檢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許可。

至於公益信託監督機制,草案除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實地查核,並建立公益信託的資訊揭露制度,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行為的內容、經主管機關備查的書類表冊及補(獎)助、捐贈資料,於資訊網路上公開。為防不正當的利益輸送,草案明定,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同一主管機關監督的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以符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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