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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宅租金收費草案 以10年屋租金為估價基準、弱勢戶負擔率降至20%

2024/03/19 12:23

臺中市南屯區「春社安居」示意圖。(國土署住宅組提供)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社宅租金分級新收費草案輪廓出現,未來新完工社宅房租估價將以10年中古屋房租行情當作基礎,再依租金折扣表打折,再來,減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租金負擔率,從原本的30%降至20%以下,降幅達33%。

其中經濟弱勢戶房租遇季從過往的5折增訂至3折至4.5折,社會弱勢戶也從過去的7折增訂6折至6.5折,預期可降低社宅住戶租金負擔壓力,而所增加的財務缺口也都由中央政府補足。

至於,民團建議社宅租金分級收費草案應改採所得分級收費,對此,內政部則指出,若以近年台北市、桃園市已推動的所得分級經驗來看,發現有過度補貼的問題,因此,應整合更均衡的方案。

所得分級收費 有過度補貼疑慮

內政部表示,現行報稅所得資料並不完整,目前全國家戶約900萬戶,但所得申報僅640萬戶,占比約7成,也就是說有高達3成加護所得未達報稅基本門檻。但若以台北市經驗來看,25處社宅承租戶中、約73.9%報稅所得居然低於中低收入戶標準(基本生活費1.5倍),但進一步比對,其中僅15%是經由社會局認定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顯示將近5成是不具經濟弱勢資格卻適用低收入戶租金標準,出現了過度補貼問題,也不符合社會正義。

再看台中市案例,37%的社宅承租戶報稅所得低於低收入戶標準,甚至其中有22%報稅所得是0,若單獨採行報稅所得租金分級收費,這些將全部比照低收入戶標準收取房租,因此,內政部認為,鑒於報稅所得資料有課徵侷限,以報稅所得資料當作申請資格門檻尚可,但若作為租金分級審查依據則容易出現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

最後,內政部認為,未來新完工社宅與新簽約租戶,原則以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方式訂定租金,不過,在維護既有設宅租戶的前提下,目前地方政府社宅仍可採用現行收費制度,不過,等到租約到期時,則需依照新的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公告租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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