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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築堤填海造地案 居民訴請撤銷2部4項處分敗訴

2023/06/21 21:13

中油觀塘築堤填海造地案,居民訴請撤銷2部4項處分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葉斯桂等6人,不服經濟部、內政部核可台灣中油公司桃園觀塘工業區的築堤填海造地計畫、以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變更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打行政訴訟請求撤銷4項相關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為,葉等人於其中2項處分為「當事人不適格」,另2項則認定處分沒有違誤法令,駁回葉等人之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中油於2018年11申請桃園觀塘工業區第一階段的5公頃填海造地計畫,經濟部處分核可中油於繳交開發保證金,並與經濟部簽訂開發契約後可施工;至於觀塘工業區的8公頃先期圍堤未填地工程部分,則處分應依產創條例等規定辦理計畫變更,由經濟部審查核定後,得以施工。

中油並申請觀塘工業專用港的811公頃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以及桃園觀塘工業區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的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面積為24.5公頃之第一次變更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

內政部於2019年3月26日依據海岸管理法,核可中油依此2說明書辦理,並應至少每年辦理1次許可內容檢查,作成紀錄送內政部備查。葉斯桂等6人不服經濟部和內政部做成的這4項處分,興訟要求撤銷。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定,經濟部的2項處分,是依據產創條例的規定做出核定,此條例的適用對象為「產業」,依所欲產生的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綜合判斷後,認為葉等人並非此條例欲特定保護的對象,與此案欠缺法律利害關係,當事人不適格。

法院指出,岸管說明書的防災計畫,是對距離洩漏源半徑5至8公里範圍內,進行的外圍交通管制;葉斯桂等4人,居住地點距離開發基地8公里內,當事人適格;但另2人非適格。

合議庭認為,海審會曾派委員辦理現地會勘,並召開多次專案小組會議,會議程序及決議內容皆符合內政部規定;專業審查委員充分考量與判斷後,逐一充分審議討論各項法定許可條件後,才做出最終審議確認,處分沒有違誤,故駁回葉等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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