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租金補貼開辦,內政部也公告修正租賃定型化契約,房東不得限制承租人申請政府租金補貼。 (資料照)(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7月3日開放申請,配合「民法」規定申請年齡下修至18歲,只要符合資格就能申請,今年目標設定40萬戶,較去年成長逾4成。為配合租金補貼開辦,內政部也公告修正租賃定型化契約,房東不得限制承租人申請政府租金補貼。
內政部日前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修正,明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而租賃契約若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近期為落實租屋居住正義,政府透過租金補貼政策推動,協助初入社會青年、新婚、育兒家庭及經濟弱勢之租屋族群,有效減輕生活負擔。為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避免部分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
官員解釋,「應記載事項」是指契約裡一定要記載規定的事項,「不得記載事項」是指不可在契約裡記載規定的事項。如契約裡還是規定了不得記載事項,該條款也會變成無效;如有被投訴,消保單位或主管機關就可能前來關注勸導,或對屢勸不聽者依法開罰,可依「消保法」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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