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子女名義建屋,再以自己帳戶匯款給承造商,仍屬於子女以受贈方式取得房屋,依規定仍需申報贈與契稅。 圖為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洪瑞琴攝)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年輕世代買不起房,天下父母心幫忙圓夢,以子女為房屋起造人申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然後再以自己帳戶匯款給承造商興建房屋,其實這也是形同子女以受贈方式取得房屋,須依規定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贈與契稅。
南市財政稅務局表示,父母實際出資興建房屋,但建物起造人及建屋完成後使用執照登記名義均為子女,即屬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依契稅條例規定,贈與移轉房屋還是必須申報贈與契稅,台南就曾有稽查實例,個案其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80萬元,依贈與契稅稅率6%,最後仍需追繳納10萬8000元契稅。
財稅局表示,即使父母先匯款給子女,子女名義興建房屋與付款,除非可以提出其他證明,否則也會被事後稽查追繳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父母出資興建房屋卻以子女名義為使用執照起造人,屬於贈與行為,應申報繳納契稅。
財稅局提醒,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若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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