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未經登記火速狂賣15戶房地 中部地產業慘遭補稅加罰375萬

2020/09/30 12:54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中部有1家不動產買賣業者,取得房地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隨即出售,因其出售的並非土地,而是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亦即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該公司未開立統一發票,也未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遭補稅加罰約375萬元。

中區國稅局官員透露,中部1家甲公司經營不動產買賣等業,日前向乙公司購置15戶房地,在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就出售給第3人,但由於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房地登記所有權人仍為乙公司,甲公司出售取得的價款,屬於銷售債權行為。

但甲公司未依法就銷售債權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且亦未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稅處罰,包括本稅約150多萬元,罰金部分為本稅的1.5倍,合計遭補稅加罰375萬元。

官員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但簽約購買不動產後,未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就簽約出售,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未經登記就不生效力。

因此,營業人因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換言之,出售標的並非土地,而是出售債權,所取得經濟上利益核屬債權買賣,亦即銷售「勞務」行為,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也提醒,營業人應儘速檢視,若有出售債權,因疏忽或不熟悉法令規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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