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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移轉訂價新制明年上路 關務署:貨物通關要填報代碼

2019/12/11 17:36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日前核釋,針對跨國企業間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新制將於2020年起上路,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稅目,新制上路後,都可事後再通盤調整,財政部關務署因應調整,增訂配套作業,未來企業貨物通關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次年的1月31日前,申請最終核定完稅價格,進行補稅或退稅,且須按規定填報代碼,否則將不受理事後補、退稅申請。

財政部上月發出解釋令放寬條件,跨國企業可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做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未來只要涉及交易紀錄、稅務處理等2大要件上達成財政部標準,且在年度關帳前完成移轉訂價調整,可實施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此制度自明年度開始上路,調整範圍除了營所稅之外,也包含涉及貨品成本的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

因應財政部新規定,關務署也新增配套作業要點,由於現行海關對通關貨品價格的核定期僅6個月,超過就不能再事後調整;但新制上路後,明年起跨國企業只要繳納保證金,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次年的1月31日前,仍可申請最終核定完稅價格,以進行補稅或退稅。

關務署官員說明,有申請需要的業者,通關時應在進口報單特殊關係欄位填報代碼「136」,標註有特殊關係且影響交易價格,並在納稅辦法欄位填報「65」,標註為預估稅捐;另外在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辦理000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同時要檢具預估商業發票、貨價申報書及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向海關繳納保證金,申請先行驗放貨物,這類貨物的通關方式,必須為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

官員表示,在會計年度結束次年1月31日前,營利事業應檢送「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及付款單證等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若資料有誤、文件不齊或另須補充資料時,應於15日內補正文件資料,海關4個月內會完成核定,若有需要可延長核定期間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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