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內政部海外房地產投資 祭出違者最高開罰2500萬

2015/08/12 15:18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近幾年海外房地產投資盛行,業者甚至祭出各種投資誘因向國內民眾行銷海外不動產,內政部表示,房仲業者在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確實遵循國內相關法令規定,提供民眾正確及充分的消費資訊,違者最高可開罰2500萬元。

內政部指出,房仲業者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其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房仲業者的重要業務責任包括:不得收取差價、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同時應提供不動產必要的資訊給買方知悉,交易過程的重要文件也應由經紀人簽章,違者,地方主管機關可依規定裁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又「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的資訊,並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至於房仲業者的廣告如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內容,或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可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查處,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國人購買海外不動產多數為投資性質,由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加以各國不動產法令、產權性質、貸款限制、稅費負擔、匯率、政經情勢等均不相同,因此交易風險相對提高,民眾於購買前除考量投資報酬率高低外,應停、看、聽,審慎確認房仲業者提供的相關資訊、交易安全及糾紛協處機制等專業服務內容,並根據自身的財務負擔能力,作好個人風險評估後,再決定是否跨足海外不動產投資。

此外,國人透過房仲業購置海外不動產,如發生交易糾紛,可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送請房仲業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處理,並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直轄市、縣(市)消費者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涉及跨國消費糾紛,消費者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進行線上申訴,相關機關(單位)收到申訴案件後,將視個案情形函轉外交部轉請我駐外單位協助處理。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蒐集各國(地區)消費者保護機構的申訴管道,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查詢,並自行檢具申訴資料或透過房仲業的協助,向國外企業經營者所在地的國家進行申訴,或另依不動產當地的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內政部強調,購買不動產簽訂契約後的糾紛處理往往曠日廢時,消費者要提高風險意識,在簽約前應審慎判斷,才能避免日後糾紛。又為避免房仲業過度包裝海外不動產商品或以不實資訊誤導消費者,將督請地方政府針對房仲業執行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的情形進行查核,以保障國內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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