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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信插旗三信4-4》金管會:大股東適格性須審查

2026/05/19 08:09

針對三信銀行傳出經營權大戰,銀行局強調,依規定,擬持有超過10%,應事先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請核准(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三信銀行今年要改選,對於外傳市場派有意聯合其他股東,拿下經營權,對於相關「產金分離」問題,金管會銀行局局長童政彰表示,單一股東持股超過一定比例(如10%)時,必須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並進行「大股東適格性審查」,這也是「產金分離」原則的具體展現。不過,金管會強調,相關原則法令規範,已經很清楚,「個案不予評論。」

首先,板信銀向寶佳機構購買三信銀行的股份,是否有掌握?童政彰表示,現階段不宜對個案、詳細的敘明,就法令來看,依銀行法第25條相關規定,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份超過5%,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本會「申報」。

其次,如果,擬持有超過10%,應事先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請核准」,也就是要先經過主管機關點頭同意;倘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銀行股份逾10%,依規定就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銀行之利害關係、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銀行之健全經營、資金來源等提出合理說明。

其次,童政彰表示,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申報持有銀行股份時,應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併列入申報範圍。換言之,現行法規已對於金融機構之股權管理納入實質受益人之觀念,以落實股權透明化。

不過,針對板信銀在三信銀的持股,銀行局是否會進一步了解,相關金流動向以及調查,是否已經佈局「金金併」等;銀行局仍強調,個案不宜逐一回應,主管機關僅就原則性政策進行說明。

此外,銀行局說明,「產金分離」原則的用意,是把「一般商業」與「金融業」劃分界線,防止產業資本過度掌控金融機構,避免發生企業掏空;一般產業若要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單一股東持股超過一定比例(如10%)時,必須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並進行「大股東適格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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