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商銀佈局三信商銀股權一事,凸顯現行《銀行法》在「產金分離」與關係人持股認定上的監理問題。(資料照)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國內金融整併潮升溫,三信商銀經營權之爭引發市場關注,板信商銀佈局三信商銀股權一事,凸顯現行銀行法在「產金分離」與關係人持股認定上的監理問題。名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房彥輝受訪表示,主管機關除應加強查核與實質認定外,未來也應考慮透過修法補強現行制度漏洞。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教授翁培師則認為,可借鏡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一致行動人」制度,將共同推派董事、合意投票等實質控制行為納入監理範圍,以補強現行法規的不足。
房彥輝受訪表示,銀行法第25條的漏洞,在於「同一關係人」定義過於狹窄,例如未具法定配偶關係的伴侶、二等親以外血親,或同一法人內總經理層級以下員工,皆不屬於法律上的同一關係人;大股東可能透過前述人士,或其他無直接關聯的自然人、法人分散持股,藉此規避主管機關事前審查及申報、核准門檻,進而影響金融秩序與銀行體系安全。
房彥輝指出,目前法令仍有「人頭與實質控制權認定寬鬆」的問題,主管機關應審慎因應,加強查核或實質認定是否有濫用人頭持股的問題,並依銀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就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的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甚或透過修法填補前述法律漏洞來解決爭議。
翁培師說,銀行法第25條的最大問題在於持股可透過不同法人、人頭公司或關係企業分散配置,讓主管機關難以及時辨識實際控制關係,一間金控公司若旗下保險、證券、自營部門與自然人股東,分別持有同一銀行股份,雖各單位名義上皆屬獨立決策,但實際上合計持股可能早已超過法定門檻。
至於修法方向,翁培師表示,早年商事法學界即曾討論,可借鏡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也就是說,若特定股東彼此存在合意、共同推派董事或一致投票等情形,且行動已超出「巧合」可合理解釋範圍,即可認定為共同取得股份,並納入申報及監理範圍。
翁培師進一步指出,證券交易法對一致行動人的認定範圍更廣,也更能反映實際控制關係,若未來能將相關制度導入銀行法,將有助補強目前不完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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