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得享有重購退稅的租稅優惠。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房地的能力,因此給予自住換屋族重購退稅的租稅優惠,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因此,民眾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根據規定,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出售與重購的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3月25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A房地,2022年3月31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7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甲君於2023年3月另購台北市B房地,向台北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簽約出售A房地後才將戶籍遷入,且持有A房地期間水電使用度數極低,並查得甲君及其配偶生活重心不在高雄市,甲君也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有自住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認定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與房地合一自住規定不符,否准退稅。
台北國稅局並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若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民眾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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