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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出售房地來不及移轉 這樣申報遺產稅連補帶罰近千萬

2025/01/17 07:30

中區國稅局表示,生前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完成移轉登記,尚未收取的價款應併入遺產申報。(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該房地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該房地已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的義務,可將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入被繼承人生前未償的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若有應收未收的出售價款,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也應併同申報,避免漏報遭處罰。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1年4月簽約出售A房地,總價約5800萬元,並已收取訂金580萬元,甲君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乙君申報將A房地按現值申報2300萬元。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君有580萬元轉帳存入,進而查得甲君生前已簽約出售A房地,因此將未收債權約52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及增列未償債務2300萬元,繼承人漏報遺產2900萬元(5200萬-2300萬),遭補稅580萬元,並處0.64倍罰款371萬餘元,連補帶罰共951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的房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即死亡,因該筆房地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報遺產,並可將等額的房地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又因該筆房地已簽約出售,被繼承人死亡時,若有尚未收取的房地價款,屬被繼承人生前得請求買方給付價款的權利,應將該筆未收取價款列為被繼承人的債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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