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若配偶先過世,免併入遺產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土地,但配偶先過世,是否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2023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於2023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2024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這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不過,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贈與財產免核課遺產稅。
因此,王先生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先生母親)的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所以該贈與土地免併入父親的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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