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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工作剩「協商權」 工鬥:工會應有配套措施同意權

2022/02/11 17:35

夜間工作工會僅剩協商權,工鬥今召開記者會,呼籲工會應有「配套措施」的同意權。(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提供)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因擔憂《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將工會原有的「同意權」限縮至「協商權」,如此將缺乏對雇主的強制力,工鬥團體今(11)日公開表示,支持大法官對於女性是否夜間工作應有「自主權」,但對於雇主該給予夜間工作勞工的配套措施,諸如環境、設備,工會仍應有「同意權」。

近期有兩部重大的勞動法令修訂,工鬥團體今日聯合各地方產總、企業工會和產職業工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政策建議、傳達基層工人的聲音。

勞動部上月底預告《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除了針對晚間10時至隔日凌晨6點「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都應獲得協助,也要求雇主應負擔沒有大眾運輸工具時,應提供宿舍、交通工具及「交通費」的協助措施。但在關鍵的工會協商機制上,只剩雇主應通知工會、工會得協商,讓工會原本擁有會員是否夜間工作的「同意權」,卻變成了「協商權」。

勞動部此次的修法草案預告期僅有21天,將至2月17日截止,工鬥團體今日公開呼籲,夜間工作仍應保留工會同意權,由工會來為雇主提供的夜間配套措施內容進行把關。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洪清福指出,大法官解釋確保女性夜間工作權,認為這是個別人權,工鬥團體相當支持,不過,對於雇主提供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應該給予哪些配套措施,工鬥團體認為法規應明訂,包括要求雇主應設休息室、宿舍,盡量提供交通車,由法令明確訂定,並且,這些配套措施,應保留工會「同意權」,才能具有對雇主的強制力。

另一方面,工鬥團體也相當在意勞工的教育訓練,針對「勞動教育促進法立法」草案,工鬥團體也呼籲,應將勞工的受訓時數「明訂」給予公假,且教育內容應與勞動法規緊密結合,同時由最了解勞動法規的工會或產業總工會辦理。

工鬥團體強調,新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上路已進入第11年,當初的目的,就是要透過勞工團結來提高談判地位,因此強化集體勞動權。但近日的修法,卻有明顯削弱集體勞動權的趨勢,工鬥呼籲,未來勞動教育促進法中,應明訂勞動教育內容應包含「集體勞動相關課程」。

對於工鬥團體的訴求,勞動部表示,先前的修法草案,是在召開會議聽取勞、資及性平團體意見後,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的前提下,秉持性別平等原則,賦予工會、勞資會議一定角色而擬定,目前正透過預告程序廣徵各界意見,預告期至2月17日,後續會進行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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