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台股青紅燈〉能源局領誰的薪水?

2016/05/09 06:00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這部悠久且被人刻意遺忘的法律,正凸顯台灣當前政治與社會的危機,政府千方百計維護財團利益,就算有明文法律,黎民百姓權益一樣被踐踏於地。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定,凡是電力、瓦斯及市內電話等公用事業,若由民間企業經營者,年度淨利超過資本額25%,超出部份 的一半須提列為用戶公積金,作為減少收費之用。民營電廠營運近20年,每年每股淨利超過5元者比比皆是,但沒有一家電廠提列過這筆保障用電戶的公積金,任由電價多次大漲。

主管的經濟部能源局回應外界質疑,主張民營電廠是售給台電,並非直接賣給一般用戶, 所以不適用此條例,不須提列用戶公積金;政府開放特許的公用事業給民間財團經營,還扭曲法令維護財團,放任財團藉由民生必需的公用事業謀取暴利,讓老百姓的生存權益遭剝削。

就法論法,民營電廠與台電的合約屬民法規範的商業合約範疇,但「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是國家制定的特別法,法律位階更在一般法律之上,能源局用商業合約的條款,來主張可對抗國家的特別法規範,法律的見解不知依據什麼?

三年前全國強烈要求台電與民營電廠修改購售電合約的不平等條款時,也沒看到能源局有如此強烈的法律主張,令人懷疑這個局到底是領誰的薪俸?

蔡英文當選後猛K的「國家為什麼會失敗」這本書,開宗明義就寫「糟糕的政策很可能不是因為執政者愚笨無知,而是他們刻意圖利支持其權力的特權菁英,代價是整體社會的利益」,從民營電廠須不須提列用戶公積金這事件,就可看到台灣已淪落到失敗命運。

(紅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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