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金融四法過關 提升國際競爭力

2015/02/23 06:00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立法院在一月下旬通過金管會提出的金融四法修正案,包括:「銀行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我國金融業帶來重大影響;除了有助於銀行與保險業之國際競爭力,更能強化對問題保險公司之風險控管,以及減輕卡債族壓力等。

金融四法修正案當中,「銀行法」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是扶植金融產業擴大營運規模;「保險法」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則屬於加強風險控管與消費者權益保障。

首先是「銀行法」的修正,我國銀行轉投資總額上限,從「資本額」改採以「淨值」為計算基礎。根據金管會評估,改以淨值計算後,讓國銀未來可以增加四千億至五千億元的投資空間,將使我國業者有更充裕的海外併購動能。

「銀行法」另一項修正重點就是雙卡利率,根據修法內容,自今年九月一日起,現金卡利率、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調降至十五%以下,如此將可有效減輕持卡人利息負擔,影響約九十萬人用卡戶。

第二是「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案,主要提供保險業OIU法源。所謂「OIU」客戶對象為境外自然人與法人,新法允許我國保險業在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可辦理境外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這將擴大台灣保險市場規模及國際化,有助成為亞太理財中心之目標。

第三是「保險法」的修正案,重點在於建置「立即糾正措施」,從二○一六年一月適用。修法後,未來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RBC若低於五十%,即使公司的淨值還是正數,也必須強制接管。

這項「立即糾正措施」的建立後,可避免過去以公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之情形,讓保險業之監理機制更加健全。

第四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對於金融業不當銷售金融商品,若情節重大者,金管會可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營業許可;在罰鍰部分,情節嚴重者,罰鍰沒有金額上限。這將促使國內金融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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