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陳先生問:我兒子去年4月退役,目前沒有上班,全力準備留學考試,唯一收入只有服替代役時,服務單位給的一張薪資扣繳憑單1,000元,我可否申報他為扶養親屬?
新竹縣劉先生問:我的小孩今年25歲,去年因準備研究所考試而未就業,但有參加補習班補習,今年報稅時,我申報他為扶養親屬,國稅局卻說不能申報,我的小孩無所得且由我扶養,為何不能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回答: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由納稅人扶養者,才可以申報受扶養親屬。
所謂「在校就學」,指的是就讀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就讀如先修班、學分班、補習班、未經教育部認可的中國地區學校等,因為不具有「正式學籍」,就不符合「在校就學」的條件。
至於「無謀生能力」則是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並取得醫院證明;包括無所得或失業,並非「無謀生能力」。
陳先生及劉先生的子女都已滿20歲,目前沒有在校就學,而且並非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因此,雖然陳先生及劉先生的子女未就業、無收入,但並不符合申報扶養親屬的條件。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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