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廣告投放流程圖。
〔記者徐子苓/台北報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將力拚在本會期三讀,因特別納管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會員包含Google、Meta、LINE等平台的「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支持政府打詐,但認為法條有些模糊之處,可能會讓業者無所適從,甚至衝擊本土廣告產業的競爭力;DMA秘書長盧諭緯接受本報專訪表示,業者從了解法規到建置系統至少需要一年以上,希望可新增日出條款,讓平台有緩衝期準備。
從了解法規到建置系統需一年以上 應有緩衝期
數位廣告生態越趨複雜,許多人想像中的廣告,多是品牌商或代理商向Google這類終端平台「直接購買」;但盧諭緯指出,數位廣告逾半是透過「程序化購買」的機制,例如在各大媒體網站看到的廣告版位,許多是由「Google聯播網」呈現,背後就是由廣告主服務平台(DSP)接收廣告主的素材後,進行競價撮合,再以自動化方式曝光給目標受眾,省去人工媒合大量版位。
也就是說,廣告最終露出的平台業者,不一定存有廣告主的資料和內容,而是由中間的DSP業者管理。法規是否納管DSP業者?警方調查詐騙案件時,應該找平台還是DSP業者調資料?盧諭緯認為這些都必須釐清。
為了避免詐團假冒名人投放廣告,該法還規定,平台業者應以「數位簽章」或其他相當技術來驗證廣告主身分。但盧指出,這在台灣尚未普及,且許多廣告來自境外投放,要如何與國外技術對接、串連資料,目前也沒有清楚機制。
廣告一再轉包 須揭露業主到何程度盼定義清楚
至於法規要求平台業者揭露廣告主資訊,盧諭緯說,須揭露到什麼程度要定義清楚,因很多數位廣告都會轉包好幾次,假設某品牌把廣告業務交給大型代理商,代理商又發包給幾個小型代理商,平台應揭露到多詳細?廣告版位是否有足夠空間呈現這麼多資訊?
該法也規定平台業者須在「合理期間」保存用戶註冊等資料,且司法機關調資料時,業者應在三日內提供。盧諭緯直言,這是業者最頭痛的問題之一,因為資料保存非常巨量,「合理期間」是多久無從得知;她能夠理解調查的急迫性,但三日的規範對業者內部營運來說太過倉促。
她擔憂,本土業者為了落實法遵,必須增加營運成本、背負違法的風險,反而可能衝擊產業競爭力,最後不得已出走、移往海外。打詐專法三讀通過後,數發部將制定施行細則,盧諭緯盼能邀請業者提供意見,建議以階段性目標取代一步到位,待業者技術、系統都建置完成,再滾動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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