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熱點〉大立光奪回專利權 民刑事訴訟難了結

2020/10/04 05:30

大立光繼今年2月贏得「點膠針頭結構」專利官司後,再奪回「遮光片送料機構」專利。(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股王大立光電(3008)與先進光電(3362)之間的專利、侵權訴訟,已爭訟8年尚未落幕,訴訟進度緩慢,距離全案終結仍遙遙無期。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確定判決認定,大立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的先進光「遮光片送料機構」專利,舉發成立,認定大立光才是實質創作人,判決撤銷智財局原處分,大立光勝訴確定。大立光繼今年2月贏得「點膠針頭結構」專利官司後,再下一城。

民事刑事 還在審理中

但纏訟仍未了結,民事侵權求償、刑事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還在法院審理中。

2011年大立光鄒姓等4名員工跳槽至先進光,被疑「帶槍投靠」竊取大立光的營業秘密奔向敵營;隔年先進光即向智財局申請「遮光片送料機構」、「點膠針頭結構」新型專利獲准,惹惱大立光發動連串訴訟。4名跳槽員工被檢方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罪嫌提起公訴,大立光附帶民事求償140億元,現仍在一審台中地院審理中。

大立光並提出民事營業秘密損害求償,並請求確認專利所有權。智財法院2017年判決認定針頭、遮光片新型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皆屬於大立光,並判先進光與4名跳槽員工,應連帶賠償大立光15億2,200萬餘元;上訴二審審理中。

大立光為奪回專利,向智財局舉發,主張自己才是「遮光片送料機構」的實質創作人,請求撤銷先進光的新型專利。但智財局認為,大立光所提的創作歷程尚不足以自證是實質創作人,所提資料也未揭露此技術的部分重要特徵,無法認定是大立光的獨立創作,認定舉發不成立,駁回舉發。

大立光 奪回遮光片專利

大立光不服,提訴願被駁,再打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由於事關先進光的權益,法院准許先進光參加訴訟。

智財法院認為,大立光提出的證據已揭露了該遮光片的重要技術特徵,研發歷程也很完整,判大立光才是實質創作人。依法可取得專利權,撤銷智財局原處分和訴願決定,改判「舉發成立」,智財局應撤銷先進光遮光片中的5項專利。最高行政法院今年6月認為一審判決沒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對此,先進光指出,大立光主張獨立研發的內容,都是已存在的「習知技術」,相同專業領域者可輕易思及,不具發明高度,但法院未處理此爭點,讓不具發明高度的技術取得專利,形同宣告「可拿既存的技術去申請專利」,這與專利制度目的背道而馳,遺留重大問題未解決。

至於「點膠針頭結構」專利,則是2015年由盧姓男子向智財局舉發不具進步性,智財局採信而撤銷先進光的專利,但大立光不服,主張此專利權、申請權皆屬大立光,提起行政訴訟。

智財法院審理後認定,盧男只是掛名,實際舉發人是先進光,智財局對於「自為舉發」者應處分不受理,法院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大立光勝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年2月駁回智財局的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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