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台中市陳小姐問:請問土地增值稅約100萬元的土地,逐年移轉給子女需要繳增與稅嗎?什麼是聯合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有何不同?生存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提出分配剩餘財產的訴訟」是相同的意思嗎?
A:台北市國稅局答:贈與稅的課徵,與土地增值稅多寡並無直接關係,而是依贈與財產的價值而定。若贈與財產價值超過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就會被課徵贈與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目前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是111萬元,因此,若一年內移轉給子女的土地公告現值逾111萬元,就會被課徵贈與稅。
至於目前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無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與「提出分配剩餘財產的訴訟」是同樣一件事。
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該權利就會消滅。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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