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勞動事件法元旦上路 勞工訴訟障礙鬆綁

2019/12/23 05:30

勞動事件法明年起上路,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的門檻降低,被視為勞工爭取職場權益路徑上的一大變革;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李雅雯/專題報導

勞動事件法明年起上路,雖然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的門檻降低,被視為勞工在爭取職場權益路徑上的一大變革,但對企業雇主及人資部門而言,卻是如履薄冰、壓力大增;不少法律事務所視為大商機,不僅舉辦研討會、說明會,還主動致電爭議案較多的企業,爭取未來訴訟商機。

勞工爭取權益大變革

根據勞動部統計,近兩年來每年約2.6萬到2.7萬件的勞資爭議案件,可概分為契約爭議、工資爭議、勞保爭議、給付資遣爭議、給付退休爭議等,其中工資爭議占比約4成4最高;勞資爭議案件經協商調處的比例僅約4成出頭,另走上司法途逕受理近5年來年年攀升,去年已達1.2萬餘件,是歷年來新高,較2014年更大增逾5成。

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勞動事件法於去年11月三讀立法且經總統公布,在司法院完成相關配套辦法後,明年起正式施行。勞動事件法降低勞工訴訟障礙,明定法院均應設置勞動法庭,因勞方難承擔曠日廢時的審理,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應於6個月內審結;在進入訴訟程序前有調解階段,法官得和另兩名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該名法官就是訴訟期間的審理法官,調解應在3次內終結。

依「以原就被」原則,過往勞工告雇主,必須跑到公司所在地法院;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可選擇在勞工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若雇主為原告,也可由勞工的最後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對於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訴訟,在裁判費計算上做出調降,且可暫免徵收2/3。

雇主、人資如履薄冰

勞動部說明,勞資爭議案件中常見的是工資爭執,勞工提告要求薪資、加班費等,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舉證責任將在雇主,雇主有提出工資清冊和出勤紀錄的責任;勞工若認為雇主資遣不合法,可向法院聲請定暫狀況處分,訴訟期間繼續在原職工作,有可能會出現勞資雙方「上午公司見,下午法院見」的狀況。

專家建議,適用勞動事件法的勞動事件範圍廣泛,企業應該立刻審視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確認是否完備保存的員工相關資料,包括載明工資的計算和發放方式、加班費申請制度等,且應加強預防勞資糾紛發生,重視新調解程序的設計,降低勞資爭議發生機率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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