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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加班可加成換補休 工商界︰勞工難受惠

2017/12/15 06:00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等人提案「加班時數按加班費率換補休時數」,立院昨初審通過,保留送協商。工商界表示,若換算補休加成過高,企業很難辦到,執行面困難,勞工難受惠。(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初審通過 保留送協商

〔記者李雅雯、羅倩宜/台北報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召開會議,會中審查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等十八人提案「加班時數按加班費率換補休時數」,該案初審通過、保留送協商。工業總會直言,這就像是勞基法修法前的休息日加班費「做一給四、做五給八」,企業根本很難辦到,員工也因此領不到、甚至加班費減少,在執行面困難下,勞工還是難以受惠。

加班4小時可換補休6小時

根據勞基法現有規定,勞工加班需發給加班費,其中並未明文禁止不可換補休;在實務上,雇主多以補休時數取代發給加班費,且採「一換一」方式,也就是加班一小時,換補休一小時,未若加班費有加成。

蔣萬安指出,對於很多勞工來說,加班費看得到、吃不到,雇主多讓勞工換補休,但補休卻未如現有加班費率做加成;甚至還限制補休須在一定時間內休完,等於是「雙重剝削」。按蔣萬安等人提案試算,勞工在平常日加班四小時,按加班費率計算,前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一、後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二,將得出六小時;也就是加班四小時可換補休六小時。

商總:入法訂得太嚴格 不會有人用

但工總認為,這就像之前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加班費做一小時給四小時、做五小時給八小時,在企業獲利低迷下,老闆很難辦到,員工也因此領不到、甚至加班費減少;現提出加班費換算補休的加成如果過高,一樣執行困難,勞工仍難以受惠。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指出,加班一天就算可換休兩天,並不是不可行,雇主有時也很樂意接受,但必須看情況;過去員工休息日來上班,若沒領薪水,都會給補休一天,有的企業甚至假日一天可以補兩天,看各個公司能否承受;但「若把它入法訂得太嚴格,恐怕修了也是白修,不會有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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