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拔除董事案發回更審 林蔚山恐難保大同董座

2017/07/11 06:00

林蔚山(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李靚慧/台北報導〕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十七年前涉掏空十七億元被判刑八年,證券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另提告要求拔除董事職務,拔除董事案一、二審皆判林勝訴;不過最高法院認為,若林曾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有違法行為,依法仍能解除他現任董事職務,因此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林的董座職務恐難保。

大同公司昨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委請律師依法處理;大同也強調,目前該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此訴訟判決的影響。

林蔚山二千年間投資女子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通達後來虧損十餘億元,林蔚山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公款,金援通達一.八億元,還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導致大同集團虧損十七億餘元;高院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等罪判林八年徒刑、併科罰金三億元,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由高院更審中。

證券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另提出民事訴訟,認為林蔚山造成公司嚴重損害,訴請法院解除林的現任董事職務,但一、二審都判林勝訴。

高院二審判決認為,林蔚山所涉的不法,並非在「本屆」(任期從二○一四年六月六日起到二○一七年六月五日為止)董事任內的犯行,而是十多年前所為,依法只能解除他當時任期的董事職務,但依投保法「法律不溯及既往」規定,林的該任董事職務已結束,因此認定投保中心要求解除林的現任董事職務,並無理由,判林可續任董事職務;但此見解並不被最高法院採納,撤銷原判,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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