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今日說明職安法增訂職場霸凌專章的修法重點。(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去年底勞動部北分署吳姓公務員遭霸凌輕生案,引發各界對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的關注,勞動部因此展開職場霸凌防治修法,今(28)日公告修訂職安法增訂職場霸凌專章。職場霸凌專章共有3個條文,罰鍰最高150萬元,情節最重更可加重罰鍰2分之1。此次修法將公告2週,勞動部將辦理說明會,聽取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意見,期望能趕在5月送進立法院審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職安法增訂職場霸凌專章的修法重點,首先,職場霸凌不僅限於辦公場域,只要是執行職務的勞動場所,遭受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言詞或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都可算職場霸凌。
霸凌行為雖以「持續性」為要件,不排除偶一為之但很嚴重的事件。若勞工提出霸凌申訴,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防治措施,後續調查機制的外部人員比例,將授權子法明定。
此外,若涉及霸凌者為最高負責人,該如何處理?此次修法也明訂申訴機制,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為防止勞工提出申訴後,雇主未依規定處理,也不按規定委託外部委員進行調查,此次修法明定「通報機制」,鄒子廉指出,職安法第22條之2訂定,當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後,就應在指定的網站登錄,經調查認定屬職場霸凌「成立」的案件,也應將處理結果在網站登錄。勞動部除了可提供雇主協助,也可減少吃案的可能性。
為避免調查困難,職場霸凌專章也訂定「申訴期限」,在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超過3年將不予受理。若遭霸凌勞工已離職,需在離職後1年內申訴。
為了避免申訴人遭「秋後算帳」,法條亦明定不可給予不利處分,此次增訂霸凌專章,雖是參考國外多國作法,但因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就訂有罰則,職場霸凌也依據情節不同,訂有罰鍰,創下國際先例。
鄒子廉指出,去年底職安法修法,主要針對強化源頭管理、提高裁罰額度等修法方向,已完成2個月的公告,此次增訂職場霸凌專章,將再度進行2周的公告,後續在完成雇主團體、勞團意見收集後,期望可在本會期、5月送入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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